李家超述職|習近平明令完善行政主導 香港急需一部行政長官法

撰文:01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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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席習近平昨日(12月16日)在北京聽取行政長官李家超述職時,明確要求特區政府必須「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並將其與「主動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紮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度參與粵港澳大灣區」、「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等四大國家戰略任務並列相連 。這份要求,遠超以往中央對港府施政「全力支持」的客氣和鼓勵,而是一道清晰、嚴肅、剛性的憲制指令——既反映中央對李家超帶領特區穩妥改革的信任,也表明中央深刻認識香港治理的困境——絕非偶發的行政失誤,而是源自體制中的系統性弊端和結構性失衡,必須從根本上健全制度。

習主席以「勇於擔當、積極進取」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相信市民對此不會陌生。不過,有別於以往述職時,中央都會藉着表達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全力支持」,客客氣氣地給予鼓勵、提出期許,今年習主席一改作風,直接而明確地指令「特別行政區政府要主動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扎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度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

這是中央首次公開要求特區政府「完善行政主導」,也一針見血地觸及香港的治理癥結。《香港基本法》所設計的政治體制,是一種以「行政長官」為香港特區首長和特區政府首長(即雙首長)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所以賦予行政長官超然地位,冀能打造強勢的實權首長,從而保障特區的治理效能。然而,回歸之後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基於制度的先天缺陷,未有明晰行政長官的領導責任,加上後天的政治紛爭,三權關係一度錯置,議會力量甚至佔了上風,而「行政主導」顯得有名無實,反而任由「資本利益」主導一切。

2019年「修例風波」過後,香港再次牽起「三權分立」之爭。2020年9月,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正式對此進行全面糾正,確立「行政長官在政權架構及其運行中處於主導和核心位置」,「在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既相關制約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等論述。五年過去,「二元對立」的政治局面已不復見,而行政主導的實踐,則明顯越來越強化——這必須歸功於中央治港體系的用心和行政長官李家超的努力。不過,隨着香港開始邁步穩妥改革、嘗試破除藩籬,體制中的系統性弊端和結構性失衡,也持續在不同的經濟民生問題當中顯現。

「破除利益固化藩籬」和「破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要求,講了又講;「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是香港的當家人,也是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說了又說。如今習主席明令「完善行政主導」,實則是進一步要求行政長官帶領特區政府革除積弊,而其中一個必要的方向,正是透過健全制度,徹底清除整個官僚體系當中一些懶政怠政、為官不為的作風,把以公務員為主體力量的行政系統塑造成真正擔責的當家人。

問題來了,如何健全制度?《香港01》創辦人于品海早已提出,制定一部專門規範行政長官權力、責任和運作機制的《行政長官法》,是實現體制完善的關鍵法律突破口。這項立法是將《基本法》設計的行政主導體制,從抽象的憲制原則,轉化為具體、現代、可操作的行政法律,為行政長官的施政提供無可推搪的法理依據。

《行政長官法》必須將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的憲制責任,轉化為具體的法律義務和問責程序。通過法律形式,系統闡釋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當家人」的職責,能夠糾正社會對權力結構的錯誤定義,為行政長官在推動改革時提供堅實的法律權威。同時,為克服香港行政長官在行政立法權能上的限制,該法案應賦予行政長官在行政領域主動制定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的權力 ,使行政長官能夠在不牴觸《基本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主動彌補法律空白,針對深層次矛盾果敢決策。另外,該法必須把對公職人員的問責制度,提升為具備法律效力的規範,明確界定失職、瀆職和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後果,賦予行政長官對怠政、懶政官員進行實質紀律處分和任免的權力,重塑香港的問責文化。

中央要求特區政府「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是為香港長遠發展所確定的憲制前提。只有在清晰而堅固的法律框架下,行政長官才能真正成為強勢的實權首長,從而更有效地帶領特區政府和治港群體持續改革,以行政主導的制度優勢,主動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紮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度參與粵港澳大灣區、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