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三條立法遲緩反映政府官僚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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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分別接受傳媒訪問,前者提到特區政府在適當時機展開《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後者亦指《港區國安法》未完全涵蓋《基本法》第23條的全部範圍,因此相關立法研究工作從未停頓,但預料難以在今個立法年度之內完成。到本周二(6月22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行政會議前又表示因為現屆政府只餘下約一年任期,所以只能盡力做好相關籌備工作。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某程度上正因為特區政府沒能夠自行立法,才有去年《港區國安法》由上而下地頒布,但後者未觸及「叛國」、「煽動叛亂」與「竊取國家機密」等罪行,同時也沒有完全處理好「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等問題。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鄭子峰攝)

十八年未重啟立法

特區政府唯一一次啟動《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程序,是在2003年2月公布《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但法案隨後即因引發逾50萬人上街而被迫作出修訂和押後二讀,最後於9月5日正式撤回,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稱「政府會在保安局成立一個內部專責小組,重新檢討有關立法工作」,豈料這個重新檢討立法程序一拖就是拖了快18年,在此期間港府並無公開進行過任何有關《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工作。

不過,2017年6月李家超作為候任局長回答記者相關提問時,說過「我們會謹慎行事,盡量去創造有利立法的條件,我們會朝着這個目標及方向去做……我們是會努力嘗試創造有利立法的環境」,到上任後的2018年8月又稱「必須要創造一個有利的立法條件,才可以展開這個工作」,但現實的發展方向正正卻是社會立法條件愈來愈糟,結果不但爆發了反修例風波,甚至要由中央出手代為制訂同樣性質的《港區國安法》,這點怎麼看來都是局方有失其職。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盧翊銘攝)

官員失職難辭其究

至於同樣負責研究和草擬《基本法》第23條立法問題的律政司,在這個問題上較保安局更為被動。上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離任之前,曾於2017年11月提到立法需要兼顧民生或其他工作的迫切性,此番言論不無越俎代庖嫌疑,但起碼也有表達出肯討論問題的意願;然而繼任的鄭若驊卻是甚少談及相關問題,2018年4月更一度直言她對事情的態度是「留待行政長官作決定」、「不是恰當時候討論不同人士的看法」,根本連討論都不想去做。

正是因為主事官員如此耽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問題才會被放下多年不去處理。這種現象在過去幾屆政府內一直存在,譬如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聲稱立法會遭到泛民主派議員「拉布」阻撓,但他任內明明就沒有重新啟動立法程序,相反更曾多次表示沒有計劃和時間表進行立法工作;再前一任的曾蔭權甚至還說任內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找不到機會處理《基本法》第23條問題,相信會獲得市民同情及中央諒解。

毋庸置疑,過去香港社會及議會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確實存在不少反對聲音,但這些本來就不能作為一眾政府官員擱置責任的藉口,更何況這個問題已經拖了十餘年之久。事實上《港區國安法》第7條就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儘早」二字相信不用任何法律解釋都能知道它的意謂,而將問題繼續拖下去顯然是有悖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