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告一段落 丁屋問題尚待政府解決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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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星期三(7月14日),「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在社交媒體發文指決定「放棄丁權上訴至終審法院」,並且稱「這樣決定只為貧」、「以今天香港政治形勢很難有人贊助我訟費」,同時又提到過去跟他一同入稟相關司法覆核申請的社工呂智恆「怕死亦退出上訴」,導致自己在相關的案件裏「現變成孤軍作戰」。

郭卓堅自2015年起就「丁屋」問題申請司法覆核,2019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新界原居民利用私人土地興建「丁屋」屬於《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到2021年1月上訴法庭卻指以政府土地興建「丁屋」同樣合憲。案件於今年4月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但另一申請人呂智恆在此期間因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被捕,上星期才跟其他被告出席過相關提訊。

郭卓堅與社工呂志恆就丁權及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丁屋佔地問題終需處理

港府從1972年開始推行「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容許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建造一幢三層以內、上蓋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如果這些男丁自己沒合適建屋的私人土地,他們便可透過私人協約或換地的方式申請在政府土地上建造「丁屋」,只是建屋位置必須坐落在「鄉村式發展」用途規劃區內。

政府在2012年推算適合發展但未經批租或撥用的「鄉村式發展」官地有932.9公頃,就算在此基礎上減去近九年用在約800宗相關獲批「丁屋」的部分,相信仍會餘下數百公頃閒置土地。按照高等法院原判,這些土地本來可以釋放出來協助解決全港房地短缺,但在上訴法庭推翻裁決後,社會只能期待終審法院可以維持原判,而郭卓堅放棄上訴等同宣告此事無法成真。

縱使「丁屋」爭議當下無法透過法院得到解決,也不代表社會可以繼續無視這一問題。像林鄭月娥於2012年發展局局長任內,便曾提出「丁屋」安排不能永久維持下去,建議在2029年劃界為2047年停止相關政策;個別鄉村居民也留意到毗鄰土地實在有限,因此認為應該放寬高度限制修造「丁廈」。隨着「五十年不變」限期將近來一半,港府也是時候考慮處理方案。

申訴者背景不影響檢討

另一方面,儘管郭卓堅經常入稟挑戰政府的政策,但這並非表示各方可以因人廢言,直接否定他們對「丁屋」政策提出的各種意見,而是應該就事論事才對。譬如他們質疑「丁屋」歧視女性原居民及非原居民,就是源於2014年平等機會委員會就香港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報告提交的意見書,甚至連上訴法庭判決都承認政策本身確實帶有歧視性質。

既然平機會當初一早在案件展開前就已經「促請政府盡快檢討丁屋政策,以確保任何可能解決此事宜的辦法都不含性別歧視」,而兩級法庭也始終沒有否定「丁屋」歧視女性原居民及非原居民,那麼「丁屋」政策自身存在檢討需要一點,顯然便跟入稟司法申請者的背景以至整個案件沒有直接關連,政府及社會公眾在這件事情上不應該將焦點轉去檢討政策內容之外的環節。

《基本法》第四十條所涉的「傳統權益」,各界一直有不同詮釋,鄉議局於沙田「套丁案」後更揚言有機會提呈人大釋法。(江智騫攝)

最後,坊間近年不時有人猜測「丁屋」爭議得用人大常委釋法作結,可是郭卓堅放棄上訴,意味着特區法院不可能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啟動釋法程序。特區政府縱或可以透過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40條及其他相關條文,但其實在不釋法或未釋法的情況下,政府是否就不可以檢討「丁屋」政策?答案可能並非不能,而只是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