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電子健康紀錄互通整合醫療數據 需強化隱私保護與技術支援
來稿作者:周伯展、呂家豪
《2025年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草案》已於2025年3月21日刊憲,並已於3月26日提交立法會首讀,預計同年完成三讀。有關草案建議修訂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現有法律框架,包括賦權醫務衞生局局長可要求指明醫護機構,將病人資料存入醫健通戶;允許獲認可的內地等非香港醫護提供者和公共健康紀錄系統,可在醫健通提供和取覽電子健康紀錄等。私營醫護取覽醫健通記錄的比例不低,反映數據有專業參考作用。就此,我們建議對於要求指明醫護提供者須提供指明健康資料應增設豁免條款,同時建議簡化醫護接受者的同意機制,並建議獲授權取覽醫健通的指明醫護專業人員需通過認證,以及建議跨境數據互通應設技術保障。
指明健康資料倡設豁免條款
對於政府建議授權醫務衞生局局長要求指定醫療機構將用戶健康資料存入醫健通,未遵從者將面臨罰款(最高5萬港元)及法律程序,我們建議增設豁免條款,包括若醫生認為敏感資料會影響醫療效果的資訊,可考慮豁免上傳;如用戶明確反對或醫療機構已盡合理努力但因技術限制無法上傳,可作寬限。另建議分階段實施,優先適用於大型公私營醫院,並為中小型診所提供技術補助及寬限期。在技術支援方面,政府提供「電子健康紀錄資助先導計劃」擴展至中小型機構,補貼系統升級費用。同時應簡化技術接口標準,推動醫療管理系統供應商開發兼容模組。
簡化醫護接受者同意機制
政府建議精簡同意機制,醫護接受者在給予「參與同意」後,任何醫護提供者便可提供電子健康紀錄至其醫健通戶口。同時,醫護提供者仍須得到醫護接受者的「互通同意」,方能取得其電子健康紀錄。有關用戶需分別給予「參與同意」和「互通同意」,相關流程繁瑣。建議用戶登記醫健通後,默認允許所有醫療提供者上傳數據,但取覽仍需用戶逐項授權。同時,建議保留用戶隨時撤回「互通同意」的權利,並簡化操作流程。
獲授權訪問資料的新增專業人員需通過認證
對於政府建議新增言語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學家等基層醫療專業人員取覽電子健康紀錄,我們則建議要求新增專業人員需通過衞生署「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認證,並簽署保密協議。同時,系統記錄取覽日誌應可供用戶隨時查閱。
跨境數據互通倡設技術保障
有關境外醫生既可閱覽病人在港的醫療紀錄,亦可上載當地診治資料的建議,我們認同大大便利港人境外治病,但同時粵港澳大灣區醫療協作需解決法律差異與數據安全問題。另建議提供技術保障,長遠引入區塊鏈技術驗證文件真偽,並通過二維碼防篡改,同時應設立獨立監察委員會,定期審查數據使用合規性。倘境外醫療機構發生資料泄漏事件,亦應訂立處理機制。
此修訂草案在推動醫療數據整合與跨境協作上具前瞻性,既能避免市民因診斷不準確而重複看醫生,亦避免病人進行重覆檢查,節省資源。但需強化隱私保護措施、技術支援及過渡期配套,以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
作者周伯展醫生、呂家豪會計師分別是是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副會長、理事。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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