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參照英澳星洲 跟上國際標準 完善香港醫療專業審裁機制
來稿作者:唐靖鈞、劉健宇
早前,一宗發生於2009年的醫療事故投訴案(下稱「雙非子腦癱案」),因投訴拖至15年之久,被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以「時間過久對醫生不公」為由,援引「濫用程序」原則永久擱置聆訊,直至輿論譁然才撤回決定。過去香港一直有討論改革醫委會「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制度,但當局一直無動於衷,此舉無異加劇了近年公眾對「醫學霸權」、「專業傲慢」的深刻印象。雖然醫務衞生局長盧寵茂已責成醫委會檢討,並計劃修訂《醫生註冊條例》,但若不從制度邏輯上根治問題,單純的修補恐怕「到喉唔到肺」。本文旨在通過借鑒英國、新加坡及澳洲等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經驗,提出三大具體政策倡議,為香港構建一個既符合國際標準的現代化醫療監管體系。
確立法定時限
設立例外條款
現時,醫委會由衞生署提供秘書處支援服務,但竟出現長達數年的「檔案空白期」,甚至有負責人員調職後對雙非子腦癱案「零印象」,導致案件無故積壓。這種行政失當最終竟成為涉事醫生申請「永久擱置聆訊」的理由,形成「因行政失職而懲罰受害者」的荒謬邏輯。香港西醫醫系源於英殖歷史,但相比之下,英國的做法合理得多——儘管英國醫學總會(General Medical Council, GMC)規定,原則上不調查發生在五年前的事件(「五年規則」),但只要有關人員認為案件涉及「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便可無視「五年規則」。
另一邊廂,同樣源起英國殖民的新加坡醫療體系,自從《2020年醫療註冊法》(Medical Registration Act, 2020)生效後,當地亦制訂「六年規則」(即原則上不調查發生在六年前的案件),但同時設立「公眾利益例外」條款。更重要的是,《2020年醫療註冊法》下的投訴委員會(Complaints Committee)明確規定,必須於投訴提交後3個月內完成調查;委員會可向投訴小組主席(Chairman of the Complaints Panel)提交首次延期,並須於投訴提交後6個月內完成調查;如再須延期,則須獲得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批准。
反觀香港,法例對於投訴及紀律研訊程序的完成時間,只有「服務承諾」但沒有法律效力。同時,投訴及紀律研訊「超出」時限,亦沒有監管機制。未來,香港必須引入法定的調查時限機制,亦可在法律引入英國與新加坡的「公眾利益例外」條款,確保在處理如本案般嚴重的醫療事故時,受害者的追索權不會因行政延誤而被剝奪。這不僅是對受害者的交代,更是重建市民對醫生專業的信心,並看齊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治建設之舉。
引入獨立審裁
對接國際標準
「雙非子腦癱案」永久擱置風波的另一深層次原因,在於醫委會集「調查、檢控、審判」於一身的結構性缺陷——這在現代行政法視角下極易引發「球員係你,裁判又係你」的質疑,甚至滋生「醫醫相衛」的觀感。目前,醫委會秘書處負責接收投訴及提供行政支援,初步偵訊委員會負責篩選,研訊小組負責研訊,而這些環節的人員與資源高度重疊,且多由業內人士主導。在本案中,秘書處的行政混亂直接導致了聆訊的延誤,而隨後醫委會又以該延誤為由終止聆訊——這種內部邏輯的閉環,恰恰暴露缺乏獨立第三方制衡的弊端。
英國早於2012年設立「醫療審裁處」(Medical Practitioners Tribunal Service, MPTS),其運作獨立於英國醫學總會,並專門在醫生、助理醫生(physician associates)及麻醉助理(anaesthesia associates)的「執業合適性」(fitness to practise)受到質疑時,舉行聽證會。審裁處之上還有由五名成員組成的「法定委員會」,其中兩名成員具有醫學資格、兩名委員會成員同時也是審裁員,委員會須同時向英國醫學總會及英國國會負責;而研訊將由三名審裁員組成的審裁庭處理,最少一名審裁員為英國醫療總會的註冊醫生。
新加坡《2020年醫療註冊法》更新了投訴及紀律研訊程序,亦引入調查委員會(Inquiry Committee)、覆核委員會(Review Committee)以審查投訴委員會(Complaints Committee),以及設立紀律委員會(Disciplinary Commission)。紀律委員會將負責任命和監督紀律審裁處(Disciplinary Tribunals)的程序和流程——新猷源於當地對新加坡醫藥理事會(Singapore Medical Council, SMC)有關程序公正的憂慮,並確保調查投訴和審裁的職能的明確分離。
明確申訴專員公署職能
多重問責保護市民權益
回到香港,過去討論醫生問題時,不少呼聲均希望改革現行的投訴及紀律研訊程序。未來,當局實應考慮設立一個獨立於醫委會之外的「醫護專業審裁處」(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Tribunal),統一負責所有醫護專業(包括醫生、牙醫、護士等)的紀律聆訊。該審裁處應由資深法律界人士(如退休法官)擔任主席,成員應最少有一半為非業界人士。此舉既有助回應社會對「醫醫相衛」的指控,更可由專職的法律專業人士主導聆訊,加快處理案件進度。
雙非子腦癱案引發社會廣泛討論後,申訴專員表示高度關注,並宣布展開全面調查。此舉反映除了有更完善、更向市民問責的審裁制度外,獨立的申訴專員也是制度的重要一環。澳洲於2010年設立國家醫護專業人員申訴專員公署(National Health Practitioner Ombudsman),該公署負責處理澳洲醫療從業人員註冊管理局(Australian Health Practitioner Regulation Agency, AHPRA)、16個澳洲醫療從業人員的國家管理委員會(National Board,例如職業治療師)、澳洲醫療從業人員的國家註冊和認證計劃(accreditation authorities,類似香港的《專職醫療業條例》及「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的功能)及醫學專科學院(specialist medical colleges)等機制的申訴。
澳洲國家醫護專業人員申訴專員公署受理的申訴包括有關註冊、資訊自由申請、教育機構或課程的認證,及對海外執業者的評估,該公署亦接受澳洲國會監督,反映完善的投訴及紀律研訊制度。回到香港,現任申訴專員履新以來,多次就政府及公營機構的事故展開主動調查,讓市民深深感受到申訴專員的威力,及提升香港法治制度的信心。更重要的是,「雙非子腦癱案」的問題背後,其實市民早已要求盡早改革,但當局最終卻未有行動,最終造成此一令人嘩然的鬧劇發生。為了確保遲來的公義才不會再次缺席,當局應該參考英國、新加坡等地的經驗,確立法定時限與「公眾利益」例外條款,並設立獨立的「醫護專業審裁處」,直接根治所有與醫護專業有關的投訴與紀律研訊。
作者唐靖鈞是註冊職業治療師、香港中文大學理學碩士,劉健宇是政策研究員、香港大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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