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煒光|部門首長二級調查的四大漏洞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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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馮煒光

公務員事務局提供給立法會相關委員會在4月28日討論的文件披露,公務員事務局將根據香港法例第93章《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下稱《條例》)第14條制定《調查規例》,為公務員敍用委員會(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下稱「委員會」)轄下調查小組的運作提供法律基礎,為「部門首長責任制」建立二級調查機制。

至於受查對象,局方發言人表示會包括超過60個部門首長,而除了教育局及房屋局常秘身兼部門首長,其他常秘及警隊不在規例範圍。發言人稱,責任制目標是提升部門行政效率及效能,常秘職級雖高於部門首長,但負責制訂政策而非行政工作,故不在部門首長責任制範圍;而常秘的工作要向局長負責,受局長監督,至於警隊則已有機制處理投訴。

筆者對警隊不包括在內,沒有意見。但公務員事務局宜澄清其他紀律部隊例如消防、懲教、入境處等會否包括在內?現時《條例》附表1已列明下列職位及人員不包括在委員會內的:審計署署長(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和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8條獲委任的人(由2003年第1號第3條修訂)。然而在新時代,新制度建設之際,上述職位和人員是否仍然不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不妨仔細考慮。

「不包括常秘」是這個制度的第一大漏洞,坊間已有資深的立法會前議員田北辰提出。筆者十分同意田先生言論,特區政府宜三思。

第二個漏洞來自《條例》本身。根據公務員事務局文件第9項:「在『責任制』下,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下稱行政長官或司/局長)均可啟動第二級調查。根據《條例》第3(2)條,主席連同不少於一名委員可行使及執行「敍用委員會」的任何職能、權力及職責。」然而《條例》第3(2)條,還有一個尾巴:「但委員會的決議須得到主席及每名考慮該項決議的委員一致表決始可通過。」——那麼,若二級調查完成後,會否因為有一名委員不同意結論,便可以「一票否決」,令整個調查付諸東流?公務員事務局宜澄清,以釋公眾疑慮。

第三個漏洞是人事。首先是委員會主席。現時委員會主席是由公務員事務局長向行政長官推薦,再由行政長官委任。翻查該委員會網頁,現時主席是鄭美施女士,是退休資深政務官。回歸以來,該委員會有四任主席,依次是鮑文(1996年8月-2005年4月)、吳榮奎(2005年5月1日-2014年4月30日)、劉吳惠蘭(2014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與及今天的鄭美施(2023年5月1日-)。上述四人無一例外是資深政務官,且在委員會主席任上都有九年任期之長。對照委員會網頁,上面有自2001年以來的年度報告,主席名單也確實如此。

既然二級調查這麼重要,而委員會主席是二級調查的當然成員;但委員會主席歴來都由資深政務官出任,即由他/她來調查同屬政務官的後輩,會否予人印象不夠公正,觀感不好的感覺?行政長官是否宜考慮打破這個「退休政務官出任主席,且每屆均長達九年」的傳統,改由資深或退休法官出任?然而這便要談到第四個漏洞。

第四漏洞:根據委員會網頁,上面清楚列明:「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委員會須有一名主席和不少於兩名或不多於八名委員。成員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並有擔任公職或服務社會經驗。立法會議員﹐香港公務員和司法機構人員不得加入委員會。退休公務員則不在此限。」——原來,委員會早就排除立法會議員和司法機構人員,這是什麼邏輯?為何由一眾愛國者組成的立法會不能有成員加入這委員會?這又如何實踐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所言「各負其責,協作配合」?

總括而言,行政長官李家超引入部門首長責任制有助良政善治,是一項德政。然而很多時候制度細節是關鍵。還望特區政府予以細加考慮。立法會議員審議這個二級調查法案時,可能也很納悶:為何他們這批愛國者都被排除在委員會門外?

作者馮煒光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特區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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