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吸港澳大陸自由行 降低旅居人士赴台存款規定至2.5萬港元 

撰文:李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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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港澳大陸遊客到台灣觀光,台灣當局放寬到台旅客的申請條件。
原先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人民(俗稱第三類人士),申請赴台觀光須有依親居留權及有等值新台幣20萬元(約5萬港元)以上的存款,惟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今(2日)公布,台灣內政部日前修訂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已於4月15日起生效實施,其中旅居國外或港澳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赴台觀光,其財力資格應備存款條件,調降為10萬元(2.5萬元),且是最近一個月內的由金融機構發出的存款證明即可。

台灣內政部日前修訂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已於4月15日起生效實施,其中旅居國外或港澳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赴台觀光,其財力資格應備存款條件,由過去的新台幣20萬元以上(約5萬港元)調降為10萬元(2.5萬元)。(資料圖片 / 林振東攝)

台灣於2008年起開放大陸遊客訪台旅遊後,大陸觀光客數字於2015年創下新高,達343萬人次,其後逐年遞減。當局早前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相關條文,其中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人民(俗稱第三類人士),申請赴台觀光網上申請須知資格,原規定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人士,須有依親居留權及有等值新台幣20萬元以上的存款,現時則放寬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上的存款,且是最近一個月內的由金融機構發出的存款證明即可。

此外,因應觀光活動性質屬短期停留,移民署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的「停留」是指在台期間未逾6個月等規定,修訂後相關人士停留期間除維持原有規定,自入境的翌日起不得超過15日外,亦增訂每年在台觀光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的規定。當局亦放寬旅行業申辦接待大陸地區人民赴台觀光資格,將提供更多旅遊服務。

目前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赴台觀光申請資格,包括(一)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三)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台幣10萬元以上存款者;(四)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五)旅居國外未達四年,已取得第三國國籍者;(六)以上各款隨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