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佔旺清場案服刑期滿 就東北案再申保釋獲准

黃浩銘佔旺清場案服刑期滿 就東北案再申保釋獲准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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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先後因反東北發展示威,及佔旺清場藐視法庭案被判入獄,而就佔旺案被判入獄4個半月的判刑,今天已服刑期滿,另他就東北發展案的刑期早前已獲終院批准保釋,他今早再到終院,要求續就東北案繼續保釋外出,再獲終院批准保釋,但他要求7月離港一星期的要求卻被拒。

黃浩銘因反東北示威,去年8月在上訴庭被判入獄13月,後來獲終審法院批准保釋。惟他今年1月因為佔旺清場阻礙執達吏執法,被判入獄4個半月,法庭亦拒絕他保釋,黃一直在獄中服刑,由於行為良好,至今天(16日)已能就藐視法庭案刑滿出獄,故他再到終院申請,律政司未有反對,惟黃亦申請今年7月前赴台灣出席論壇,卻未獲終院批准。黃現准以一萬元保釋外出,並要交出旅行證件。

案件編號:FACC4/2018

郭鳳儀父涉圖處理潛逃者資金被拘留 高院今准以40萬保釋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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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美國並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六旬父涉曾協助她更改保單內容,及企圖提取保單結餘,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下,企圖處理潛逃者的資金罪。郭父早前申請保釋被拒,今(20日)到高等法院再作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聽取陳詞後,批准郭父保釋以20萬元保釋金,另其子提供現金人事擔保20萬元,即合共40萬元保釋,郭父並須遵守多項條件,包括不可和女兒郭鳳儀聯絡。郭父是首名被控《維》下罪行而獲法庭保釋的被告。

高等法院。(黃浩謙攝)

涉圖助郭鳳儀處理保險單

被告郭賢生(68歲,報稱商人),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他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被捕後一直還柙

被告於今年4月30日遭警方國安處拘捕並遭起訴,之後一直未獲保釋,他涉違「23條」的案件,已押後至6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高院法官准被告以40萬元保釋外,另要他遵守多項保釋條件,包括:不可離港、交出旅遊證件,每天到警署報到,不可聯絡控方證人,及不得與郭鳳儀聯絡。

案件編號:HCCP 34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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