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耶克 | 只有培育自發的自由力量,才真正有益於社會
除了在哲學和邏輯學領域,恐怕極少存在這樣的情況:需要用到一整篇論文來探討一個單詞的含義。然而,有時這樣一個不起眼的詞,不但可以揭示出觀念演變的過程和人類謬誤的故事,並且往往發揮著一種非理性的威力,只有當我們通過分析,展示出它的真正含義時,才能使它變得顯而易見。就單獨一個詞能夠產生不可思議的影響而言,我懷疑是否還存在著比「社會的」(‘social’)一詞更好的例證,這個詞一百年來在政治領域發揮的作用是無與倫比的,而且至今仍在產生影響。
我們對這個詞如此熟悉,我們不假思索地接受它,以至我們幾乎意識不到它的含義中存在任何問題。長久以來,我們理所當然地用它來描述良好行為和誠實的思想,以至於追問它的含義會成為一種褻瀆。這個詞的含義已經被人當作他們道德理想的指南。我不妨猜想,我的大多數讀者雖然有可能並不十分確切了解「社會的」這個詞的含義,不過他們很少懷疑它表達著一種所有善良的人據以調整自己行為的理想,因此他們希望我們現在來告訴他們這個詞的確切含義。請允許我立刻聲明,在這件事上我會讓他們失望;在對這個詞及其含義做了細緻的考察之後,我得出的初步結論是:像這樣一個有著不同尋常的作用的詞,卻不可思議地含義空泛,它本身不能為我們的問題提供答案。
一般而言,我並不是新語義學運動的盟友,這一運動從分析我們大家都熟悉的詞語中得到特殊的滿足。同樣,我並不想改換門庭,採用那些過去一直用來反對自由世界傳統價值的方式去反對激進改革家們的觀念。不過從這個詞的含糊性以及人們通常使用它時不嚴謹的方式中,我看到了一切清晰的思考,以及對我們許多最嚴肅的問題進行合理討論的可能性所面對的危險。我承認,拿掉這樣一個「好」(‘good’)詞罩在我們有關國內政策問題全部討論上的玫瑰色面紗,當然不是一件讓人愉快的工作;然而它卻是一項非常重要、因此必須有人承擔的工作。在長達三、四代人的時間裡,這個詞幾乎被看成那些不斷使用它的好人們的美德標記,我們不能允許這個事實掩蓋了另一個事實,即用不了多久,避免使用這個詞將逐漸不可避免地被人視為頭腦清晰的象徵。
我本人對「社會的」一詞的用法感到有些厭惡的態度,如何變成一種公開的敵視,使我將它視為一種現實的危險,我在此解釋一下原因或許不無益處。事實上,不但我的許多德國友人認為通過把「自由市場經濟」稱為「社會自由市場經濟」,從而使它獲得一種本質的含義是恰當而可取的,甚至聯邦德國的憲法也不再堅持使用「法治國家」(a constitutional State)這一清晰的傳統概念,而是代之以「社會法治國家」(‘a social, constitutional State’)這種含糊不清的新說法。我十分懷疑是否有人真能解釋清楚,加上這個形容詞的花邊是打算用來表示甚麼。不過這畢竟為我提供了一個思考問題的大好時機,在我提到的這兩種說法中,第二種說法會使立法者將來遇到大量難以解決的麻煩。
我在經過深思熟慮之後得出的最終結論是,「社會的」一詞已經變成了這樣一個形容詞,它把它所限定的每一個短語的明確含義掏空,使它們變成一些無限靈活的短語;如果它們的含義是不可接受的,那麼總是能夠對它們進行歪曲,它們的用法通常只能掩蓋人們之間不存在真正的共識,使他們在某項原則上看起來彷彿意見一致。在我看來,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竭力想給政治口號披上一層偽裝,讓它能夠迎合所有人的口味的做法,使「社會市場經濟」之類的說法有了生存的機會。如果我們都在使用一個總是讓問題產生混亂而不是澄清問題的詞,它在並不存在答案的地方貌似提供了一種答案,如果更糟糕的是它經常被用來裝扮一些肯定與共同利益毫不相干的理想,那麼顯然已經到了採取果斷措施,把我們從這種神秘的贅詞造成的混亂影響中解救出來的時候了。
過去幾十年裡,在我所掌握的所有語言中,「道德的」(‘moral’)或僅僅是「好的」這些詞越來越多地被「社會的」一詞所取代,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沒有甚麼事情能夠比這件事更清楚地表明我們對這個詞的含義的解釋在我們的思考中所發揮的作用。在我們的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只說某人是個好人或他的舉止合乎道德的場合,我們會說這是是「社會的」情感或行為。如果我們自問一下,「社會的」這個詞有甚麼確切的含義,我們會對整個問題得出一個有趣的說明。從前,一個恪守道德原則的人就是一個好人,或者,當他的行為可靠地遵守本國法律時,他就是一個好公民。新近覺醒的「社會良心」對我們提出的新要求,導致了在「直截了當的」(‘straightforward’)道德與「社會」意義的道德之間劃出了一條界線,那麼它到底有甚麼意思呢?
首先,它呼籲我們不要故步自封,並要推進我們的思想,我們在自己的行動和態度中應考慮到全體社會成員的狀況和問題,這無疑是值得稱頌的。但是,為了充分理解它的含義,我們必須回顧一下「社會問題」(‘social question’)最初成為公眾討論主題的情形。大體上說,在上世紀中葉,政治討論和政治決策僅限於在上層狹窄的圈子內進行;因此有充分理由提醒這個上層,他們對社群中「人數最多且最貧困」,同時幾乎或根本沒有參與治理國家那部分人的命運負有責任。那時,文明世界發現還存在著一個「底層世界」(‘underworld’),它感到如果不想被這個世界吞噬,它自己有責任「提升」(‘raise’)這個世界,這是在現代民主和普選權產生之前。在這個時期,「社會的」一詞逐漸產生了這樣的含義:要關心那些沒有能力理解自己利益所在的人——在群眾掌握了政權的時代,這個概念便多少有些不合時宜了。
應付許多人一直不了解的那部分人的問題是一項挑戰,但是與此同時還存在著另一類似的思想流派,它把「社會」思考和行為的必要性,與傳統上公認的道德標準所提出的要求割裂開來。後者的準則所針對的,是一個人所處的具體而明確的環境,規定了無論結果如何他義不容辭應當做或不應當做的事情(譬如人不能撒謊或行騙,即使他這樣做可能有利於自己或他人)。但是,從「社會的」角度思考問題的要求中也包含著這樣的要求,即我們應當自覺地考慮到我們的行為甚至會有甚為遙遠的後果,並對我們的行為做出相應調整。
在這一點上,對社會行為的要求本質上不同於傳統上得到接受的道德和公正的信條,後者從原則上說,期待著人們只去充分考慮在正常情況下他們的行為的顯而易見的後果。這種要求很容易造成的情況是,對於應當或能夠做甚麼的問題,一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從比他更有知識、更有判斷力的人那裡獲得指教。因此,對社會行為的這種認識,同希望有一份社會狀況的完整藍圖、有一部與某種統一有序的計畫相一致的、以這份藍圖為根據的社會行為法典的願望,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在這種認識中還包含著一種願望,想看到所有的個人行為都指向明確的「社會」目標和任務,服從於「共同體的」利益。個人對這些目標和任務可能有所認識,也可能沒有認識,但是,如果個人把自己的活動——即使他的行為始終如一地受傳統行為原則和公正原則支配——只用來促進自己的抱負,那麼在任何情況下這些目標和任務都是不能實現的。
早在四十年前,科隆的社會學家利奧波德.馮.米塞斯(Leopold von Wiese)就注意到了對社會思想的這種有些古怪的解釋。他在一篇發表於1919年1月的論文中說:「只有那些『社會主義時代』(social age)——戰前的幾十年——的年輕人,能夠感受到社會領域取代宗教領域的傾向是多麼強烈。在那些日子裡有一種生動的形象——社會本堂牧師。甚至哲學家也掉進了他們的巢穴。有位特別能言善辯的紳士還寫了一本大部頭的書,題目叫作《用哲學眼光看社會問題》⋯⋯這個時期,在整個歐洲,尤其是在德國,社會工作被罩上了一層光環。如果做合理的評價,社會政策和慈善活動都有著十分可貴的相對價值,但是也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它的局限性。做個『社會主義者』(to be ‘social’)和做個好人或做個『在上帝眼中正直的人』(‘righteous in the eyes of the Lord’),並不是一回事。」
用「社會的」取代「道德的」這個簡單說法的做法,是對其本來含義的徹底改變,甚至是一種徹底的顛倒——要想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就得回到二百年前,回到社會(society)這個概念剛被發現或剛開始成為科學討論對象的年代,並且追問一下當初人們打算用它來表達甚麼含義。顯然,採用這個詞是要用它來描述一種自發產生的人類關係的秩序,以區別於特意設立的國家組織。當我們談論「社會力量」或「社會結構」——譬如語言和習俗,或跟特意授予的權利相對的那些逐漸得到承認的權利——我們仍然是在原來的含義上使用該詞,其目的是要表明,這些事情並不是某種個人意志的產物,而是無數的個人和世世代代的偶然行為的意外後果。從這個意義上說,真正可稱為社會的東西,由其本質所定,是一個無名氏,它與理性無關,不是邏輯推理的結果,而是一個超越個人的演化和選擇過程的產物,應當承認個人對它也有所貢獻,但是它的全部成分不受任何一個頭腦支配。
人們逐漸認識到存在著一些完全不受人的願望支配的力量,它們的作用加在一起,造成了一些對個人努力有促進作用的結構,儘管它們並不為了這個目的而被設計出來。正是這種認識,使人們採用了「社會」這個概念,以把它跟國家這種特意建立並受人領導的組織區別開來。
只要我們考慮一下這個詞在十分常用的短語「社會秩序」(‘the social order’)中的含義,就會明白它的含義變化之快,最後幾乎變成了一個跟其原義截然對立的反義詞。這個短語當然能夠僅僅從社會本身自發創造出來的東西這個意義上加以使用。就此而言,在大多數情況下,「社會的」一詞即使不是首先用來指稱許多人都能觀察到的秩序,即一種不是由外力強加於共同體的社會結構,它也僅僅是指與共同體有關的事情。今天還有幾個人理解奧特嘉(Ortega y Gasset)的這句名言呢?他說:「秩序並非外力施加於社會的壓力,而是從它內部建立起來的一種平衡。」
如果我們不僅同意把共同體中個人活動所造成的相互協調力量稱為社會力量,並且同意把和共同體有關的無論甚麼事情一概冠之以「社會的」,那麼整個基本差異就會被一筆抹殺。這時生活中就幾乎再也沒有從這種或那種意義上說不是「社會的」東西,這個詞在所有實踐意圖中會變得毫無意義。因此現在迫切需要對這些不同的含義進行清理。讓我們先記住「社會特有的」或「從社會具體進程中產生的」這層含義,即當我們談論社會結構或社會力量時所採用的含義。這是我們在使用這個詞時迫切需要的一種含義,即我很樂於看到得到維護的真正含義。它顯然十分不同於它在我們以下這些說法中的含義,如「社會意識」、「社會良知」、「社會責任」、「社會活動」、「社會福利」、「社會政策」、「社會立法」或「社會公正」,或它在「社會保險」、「社會權利」或「社會控制」這些說法中的含義。儘管最為人們所熟悉但也最令人吃驚的組合詞是「社會民主」——我很想知道,一個民主社會還有甚麼目標不能被稱為社會的,以及為甚麼不能?不過這是題外話了。
真正重要的是,所有這些組合詞與各種社會力量的特點幾乎沒有甚麼關係,尤其是,自發產生的和國家特意組建的之間的差別完全消失了。既然認為「社會的」這個詞不能僅僅有「共同體的」(communal)這層含義,那麼它顯然還有「符合社會利益」或「按照社會的意志」,即遵照多數人的意志這種含義,有時大概還有針對相對不那麼幸運的少數人而言的「社會承擔的義務」這種含義。這裡我不想討論這個問題,即為甚麼人們更偏愛「社會」這個定義不很明確的詞,而不是「人民」(the people)、「民族」(the nation)或「一國公民」(the citizens of a State)這些明確而具體的詞,儘管它們正好具有這種含義。在我看來關鍵是,在「社會的」一詞的所有這些用法中,都假定共同體的行為背後存在著已知的共同目標,但並沒有劃定它們的範圍。它只是說,「社會」有某些大家都知道也都認可的具體任務,社會應當讓其每個成員的工作致力於完成這些任務。於是「社會」具有了一種雙重人格:它首先是個能思想的集合體,有它自己的願望,它不同於組成它的那些個人的願望;其次,通過把自己等同於這些願望,它成了抱有這些社會願望的個人之觀點的人格化代表,這些個人聲稱他們具有更深刻的眼光,或具備更強烈的道德價值意識。一位演說家會不厭其煩地說,他本人的觀點和願望是「社會的」,而把他的對手蔑視為「反社會的」。我認為自己沒有必要進一步強調,當「社會的」是從「服務於社會利益」這層含義上使用時,它顯然是提出了一個問題,卻沒有提供答案。它賦予社會應當遵守的某些價值以優先權,但是它並沒有說明這些價值是甚麼。如果嚴格地從這種意義上使用該詞,我認為便不存在甚麼目標。不過事實上,它不但以許多方式跟現存的道德價值競爭,它還破壞了它們的威信和影響。我日益明確地認為,用「社會的」這個圓滑的詞取代我們一直用「合乎道德的」(moral)來稱呼的那些價值,有可能是這個世界道德意識普遍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前面指出的第一個重大差別來自這樣一個事實,即道德行為規範是由一些抽象的普遍原則組成的,我們被要求去遵守它們,不考慮結果如何,甚至經常不清楚我們為甚麼應當以這樣而不是那樣的方式行動。這些原則從來就不是誰發明的,沒有哪個人曾成功地為現存的道德行為系統提供一個理性的基礎。我認為,這些原則是真正的社會產物,是一個進化和選擇過程的結果,是我們自己並不了解的經驗之結晶。它們獲得了普遍的權威,因為受它們支配的群體證明了自己比其他群體更為有效。它們要求人的服從,其基礎不是個人知道違反原則的後果這種事實,而是它們為承認一個基本事實提供了根據:這些具體後果大多數都超出了我們的視野,只有當我們受充分考慮到了環境的原則——在這種環境下我們服從這些原則——指引時,我們的行動才不至於跟自己的同胞不斷發生衝突。但是,作為「社會利益」這個概念之來源的偽理性主義,卻違反了道德行為和公正的所有原則。理性主義拒絕受任何它沒有完全理解的東西的支配;它為自己保留一項權利,要在每件個別的事情上決定甚麼是可取的,因為它自稱明白一切可能的結果;它拒絕服從任何規則,卻又堅持追求明確的具體目標。但是在這樣做時,它違反了道德行為的每一條基本規則,因為就任何願望的重要性達成一致,只能是因為它符合並遵守了並不受理性化影響的公認的普遍規則。由此可見,這種對「社會行為」提出的要求,因為它動搖了對規則和「顯而易見的」道德行為的尊重,從而也破壞了它自身賴以立足的基礎。 這種所謂「社會的」事務對沒有明確宣佈或根本沒有考慮的道德規則的依賴,可由一個事實得到最清楚的說明,即它導致了把公正的概念擴大到不能採用這種概念的領域。要求對世界上的物品進行公正的或更平等的分配,今天已經變成了一種主要的「社會」要求。但是,在分配上採用公正的概念,就要根據功過進行獎勵,而評價功勞的大小又不能根據成就,而是只能根據公認的道德規則得到遵守的程度。因此,論功行賞的前提是我們必須知道導致這種具體表現的全部具體環境。但是在自由社會裡,我們允許個人決定自己的行為,因為我們並不了解那些對他的成就大小起決定作用的具體環境。因此在自由社會裡,對個人的獎勵必然是根據他為自己的同胞實際提供的服務之價值,而這種價值往往跟他們在提供服務時得到主觀的功績感沒有多少關係。只有在人們得到獎勵是根據他的努力的客觀結果,而不是根據某個人對他所取得的功績的評價這種情況下,公正的概念才是有用的。要求後面這種做法,即要求論功行賞,是自由社會無法做到的事情,因為我們無從知道或分辨出決定著功績的所有環境。試圖部分地採用論功行賞的原則,只能導致普遍的不公正,因為這意味著要對不同的人根據不同的原則進行獎勵。如此濫用公正原則,最終只能導致公正意識的毀滅。 實際上情況甚至更糟。由於在公正問題上不存在公正的標準,因此在做出決定時,一些不那麼高尚的念頭難免會出人預料地悄悄溜進來。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的」這個概念經常被用來掩飾一種妒忌,約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正確地稱為一切情感中最為反社會的那種情感,有可能披著道德要求的外衣出現,對這種最惡劣的結果,我們只能感謝不加思考地使用「社會的」一詞的做法。
「社會的」觀念在反道德方面造成的第三個突出的作用是,它導致了個人責任心的喪失。訴諸社會意識,本來是要讓個人責任意識得到更廣泛的接受。但是,在個人所嚮往的未來目標中間、在對社會影響和社會——集體主義意義上——行為的考慮中間、在個人對共同體的道德義務與他對共同體的要求之間出現的混亂,已經逐漸瓦解了作為一切道德之基礎的個人責任感。所有類型的知識份子運動都對此起了一定的作用,這裡我無法詳談,但是就像「社會心理學」一樣,它們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打著「社會的」招牌進行的。我認為幾乎毫無疑問的是,這整個過程徹底搞亂了個人責任的問題,它一方面使個人在自己的環境中擺脫了一切責任,另一方面又使他對不十分明確的事情承擔起了含糊不清的責任,從而——大體上說——明顯導致人們個人責任心消失。它沒有讓個人承擔起他必須通過自己的努力加以完成的任何明確的新責任,而是取消了責任的一切界線,並成為一種最高程度的(in excelsis)邀請,要人們提出進一步的要求或以別人為代價行善。 第四,出於這些「社會運動」強調具體目標和權宜性的要求,它們非但沒有促進非常必要、真正的政治道德原則出現,反而阻礙了它。可以說,所有的道德和公正,都是建立在普遍的抽象原則對具體情況的應用之上;「目的可以為手段正名」這句名言,長久以來就被正確地認為是對一切道德的否定。然而事實上,如今經常聽到的那種必須對「社會方面」給予充分考慮的說法,恰恰就包含著這種涵義。對於社會進化的真正產物,如公正和道德,它以一時的社會意志之代表自居,認為為了它自己的眼前目標而否定那些原則是正確的。 很不幸,我沒有足夠的篇幅詳細討論,為甚麼政治道德的原則就像所有其他道德原則一樣,本質上都是長期原則,因此不能根據它們對某個人的作用的事例加以評判。從我們的觀點看,更重要的是這樣的事實,即這些原則之所以產生並獲得權威,僅僅因為它們是一個長期而不受限制的進化過程的產物。只有當服從一項原則被理所當然地認為比任何個人的成功更重要時,只有當我們認識到,動用強制手段的唯一理由,是它遵守了普遍原則,而絕不是為追求具體的目標而作為權宜之計使用,我們才有望看到一種政治道德的普遍原則逐漸被所有人接受。任何「社會的」道德法則,必須建立在維繫社會的集體行為的原則之上,並且在我看來,今天我們正在比過去更嚴重地遠離了對這一事實的認識。 當然,曾經有這樣一段時期,對於何謂公正和正確的自覺意識,為社會就著自身的目的而使用強制手段設下了道德限制。個人自由的理想是這些曾一度得到普遍承認的政治行為道德原則中的一條,當然也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條。而根據「社會」標準做事的人日益猛烈地加以攻擊的,正是這一原則。自由和獨立的理想,對自己的良心負責以及尊重個人的理想,在「社會」觀念的強大壓力之下已經岌岌可危。實際上,只有培育自發的自由力量,才真正有益於社會,有益於那些逐漸產生、不同於有意創立的制度,有益於進一步加強社會過程中的創造性力量。我們在社會概念的旗幟下所經歷的,是重心已從服務於社會轉向了要求絕對的社會控制,從要求國家服從於社會的自由力量轉向要求社會服從國家。如果允許人類的智力把某種事先設計好的模式強加於社會,如果允許我們的理性思維能力提出壟斷創造性努力的要求(從而只承認事先想到的結果),那麼若社會不再發揮創造性功能了,我們無須感意外。如果從根據物質平等的理想所制定的政策中產生出了一個大眾社會,它被更徹底地組織起來,但是缺少任何自發的關係,我們更不必大驚小怪。真正能為社會觀念提供幫助的,不是強加的絕對權威或領導,甚至不是致力於共同目標的共同努力,而是我們每個人對一個過程做出的貢獻,這個過程比我們任何一個人都更偉大,它不斷地湧現出一些出乎意料的新事物,並且只有在自由的狀態下才能興旺發達。我們終於發現自己不得不拋棄社會觀念的理想,因為它已經變成了這樣一些人的理想,他們從原則上否認存在著一個真正的社會,他們的願望是要人為地建立和理性地控制這個社會。我認為,今天那些自稱為社會的東西,從其更深層、更真實的意義上說,全是徹頭徹尾地反社會的。
*本文原標題為〈何謂「社會的」,它是甚麼意思?〉,選自《哈耶克文選》,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著,馮克利譯,河南大學出版社,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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