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道隊成員藏2棒球棍罪成 官指用以擊頭可令人成植物人 囚18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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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港隊柔道隊成員的一名學徒,遇警方截查時,被發現私家車內有棒球棍、鐵通及辣椒噴霧等物品。學徒否認藏攻擊性武器,案件今(29日)在粉嶺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認為被告車尾箱內藏有兩大枝辣椒噴霧,未見有打棒球習慣卻帶著兩枝球棍,認為他攜帶這些物品,是打算在特定場合用以傷人,而棒球棍揮擊頭部更可令人成為植物人,或手腳骨折殘廢,後果堪虞,故判被告即時入獄18個月。

被告李育誠(21歲,地盤電子工程學徒)被控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首項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攜有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支辣椒噴霧,另一罪則指他翌日在粉嶺坪輋住所藏有兩支鐳射筆。法庭今裁定棒球棍及辣椒噴霧屬攻擊性武器,鐵通及鐳射筆的指控則不成立。

被告李育誠在粉嶺法院被裁定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18月。(資料圖片)

辣椒油量達1升認為非為食用

蘇官裁決時未有接納被告用辣椒噴霧驅蟲的解釋,他指辣椒油與辣椒水效用一樣,但辣椒油或會「跣腳」、「跣肽」,沾上衣物又難清洗,而涉案的辣椒油達一公升之多,並用噴霧方式使用,故排除會作食用用途。

噴霧距離有限驅狗之說不成立

蘇官又指,證據未見被告有需要以辣椒噴霧作自衛,且兩樽大容量的噴霧會拖慢出手、阻礙逃生,故亦排除自衛的可能。再者,噴霧的距離所限,若用以驅趕流狼狗的說法,亦不能成立,故認為唯一合理必然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把這些噴霧放在車尾箱,是打算在特定場合用以傷人,令人皮膚或眼睛痛楚。

裁判官蘇文隆指被告李育誠買了球棒卻未買手套及球,不知他有何物可擊。(資料圖片)

質疑棒球棍有何物可擊打

至於被告管有兩支棒球棍,被告自辯時稱在案發前兩周訂購,但因忙於工作而未能打棒球。惟蘇官指被告無買手套,連棒球也沒有,質疑棒球棍有何物可擊打。他又指開審距案發近一年,被告卻不曾提及在這段時間打過棒球,因而肯定被告根本無玩這項運動。

只有一雙手為何買兩棒

官續指,既然被告對棒球的興趣不大,何解會買兩支棒球棍;且被告只有一雙手,又為何要買兩支同款的球棒?故此,他斷定被告攜帶兩支具殺傷力又與工作無關的棒球棍,是有意於特定場合揮擊傷人,故判被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而指被告藏鐵通及在家藏雷射筆的指控,則不成立。

被告未婚妻9月分娩

辯方求情指,被告獲得辣椒噴霧及棒球棍時沒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亦無證據指他曾經使用或有計劃將會使用,而兩種物品本質上並非武器。他透露被告是柔道港隊成員,其未婚妻預計會在9月分娩,並呈上求情信指他善良和善、努力進修,望法庭判處緩刑。

官指棒球棍可擊破頭髗

裁判官指,辣椒噴霧容量大,可傷害多人,但主要是令皮膚及眼睛灼熱,若很快得到治療該不會有後遺症,被告就此項物品的刑責不算大。然而,如用棒球棍揮擊頭部可打破頭髗,損害神經,致對方成為植物人;如打在身驅則可致手腳骨折,截肢殘廢。此外,被告攜有兩支棍,如有人用以圍毆,後果堪虞,故以一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並稱無減刑理由,判被告即時入獄18個月。

案件編號:FLCC4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