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病人李運強自爆怕打針出逃 受控罪刑期所限 李被改囚4月

撰文:林穎嫺
出版:更新:

新冠肺炎確診者李運強去年12月在伊利沙伯醫院就醫期間出走,3日後在旺角被獲,李康復後被控「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他今(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認罪,並稱因聽到:「仲有4枝大頭針未打,打肚臍好痛㗎」,一時魯莽下逃離醫院。裁判官即斥被告「60幾歲人仲拍打針」,又稱他為逃避打針而逃走非常自私,或摧毀市民抗疫的努力,引起新一波疫情,重判李入獄6個月。
惟相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元,較裁判官今早所設的起刑點低,消息指,裁判官曾覆核刑期,將量刑起點調低至監禁6個月,而李認罪後刑期獲進一步扣減。司法機構回覆《香港01》查詢時確認,李運強的刑期已被調低至入獄4個月。

被告李運強(63歲)承認「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控罪指,他在去年12月18日至20日間,在香港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新冠肺炎,身處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香港法例第599 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條。

市民發現李行蹤通知警方

控方指,警方在被告失蹤期間,曾到其報稱在花園街的住址尋找其下落但不果,期後接獲市民通接在長沙街和上海街發現其行蹤,便到該處並將李拘捕,之後再帶返伊利沙伯醫院接受隔離治療。

透露出走期間瞓街

被告未有律師代表,他求情時指,事發當日已收執好行李準備離開,及後獲悉「仲有4枝大頭針未打,打肚臍好痛」,遂一時魯莽之下逃離醫院,期間家中仍未清潔好,遂未有回到報稱地址,只是「瞓街」。

李運強醫院出走經過。(詳看下圖)

+8

求情稱想過番個好年

他續指,他現時無業,僅以每月5,000多元綜援維生,希望可以「過番個好年」,而他過年後亦要接受小腸氣手術,承諾術後會尋找工作,若判監將一無所有,擔心出獄後要再「瞓街」,希望法庭能罰款輕判「畀次機會」。

官直言罰款無可能 一定要判監

裁判官駁斥「罰款無可能,一定要判監」,形容這是非常嚴重的案件,被告行為非常自私,「60幾歲人仲怕打針」,因為怕痛而逃離隔離病房,及後又寧願露宿街又不回家,直言香港許多市民「出好多力防止疫情擴散」,其自私行為卻可能引發新一波疫情,有必要將被告重判,以儆效尤。

以9個月作量刑起點

裁判官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已認罪,扣減3份1刑期,最終判處他入獄6個月。被告得悉要入獄後,再次向法庭求情但不果,立即被收柙。

有關控罪最高刑罰入獄判半年及罰款5千

惟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者,不得於公共運輸工具或任何街道、公眾地方等地使其他人蒙受感染風險,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較本案量刑起點低3個月。

消息指,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在判決後發現其量刑起點較條例的最高刑罰高,遂將量刑降至6個月,扣減其認罪3份1刑期後,改判被告入獄4個月。司法機構回覆《香港01》查詢時亦確認,李運強刑期被調低2個月。

衞生署指被告行為不負責任

衞生署表示,被告行為不負責任,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政府對此予以嚴厲譴責,重申衞生署必定嚴肅跟進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又提到至今已有兩人違反規例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四個月。

案件編號:KCCC3338/2020

李運強上次提堂時的情況。(詳見下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