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疑遭箍頸後亡 警稱不會就個別情況定指引 會限制靈活性

的士司機陳輝旺與乘客因車資糾紛,報警後疑被警員箍頸帶上警車,事後出現昏迷及全身癱瘓等情,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今(17日)續進行結案陳詞,醫管局代表律師馮國礎指,陳的頸椎問題有機會在事發當晚已出現,但因相關傷勢當時未有浮現;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律師代表倫德亮陳詞指,警方不會就個別情況制定指引,這樣會限制警方的行動及靈活性。
死者陳輝旺(65歲)於2012年11月11日晚上,在西隧收費亭因車資問題與乘客爭執,接報到場的警員拘捕陳。陳被押上警車期間,疑遭警員林偉榮箍頸,但林稱他只是「掂」到陳的頸。陳送院後,被證實頸椎移位,導致全身癱瘓,最終於同年12月12日去世。

當時未能知陳第六節頸椎情況
醫管局代表律師馮國礎續陳詞指,陳在救護車上的傷勢只有手腳損傷,若然韌帶及肌肉有損傷,未必可即時察覺。
馮續指出,陳在到達急症室時已昏迷,因為當時陳已陷入昏迷,故醫生以可移動X光機,為陳檢查胸口及頸椎,所以只能拍到頭五節頸椎,多位醫生亦作供指,就此X光片無法看到第六節的頸椎,故醫生當時其實無法透過X光片得陳第六節頸椎的情況。
陳當時未有表示頸痛
馮稱,收症病房的紀錄顯示,在2012年11月12日,陳曾經甦醒,亦有表示過全身肌肉痛,據紀錄顯示,陳有投訴過手痛、腰痛和背痛,亦有指出尤其小腿痛,惟沒有表示頸痛。馮引述時任伊利沙伯醫院骨科醫生黃振江的作供:「頸神經的疼痛可能會落到腳。」反映陳當時可能已出現頸椎的損傷。
頸椎問題可能在事發當日已出現
馮稱,施加力量導致的組織損傷可達一年以上,文獻上亦可以支持相關傷勢應是漸進,故陳的頸椎問題可能在11月11日晚,即事發當日已經出現。
就黃曾對陳施行顱骨牽引術,馮引述黃的作供指,一旦脊髓細胞死亡,則損傷不可逆轉,黃解釋當時只有2個可行的方法,一是手術,二是顱骨牽引術,但因為陳的心臟問題,顱骨牽引術是最理想、最安全的治療方法,望可將脊椎推回正位,以穩定病情,防止進一步的傷害。
陳無法吐痰有機會感染併發症
馮稱,就黃的作供所指,呼吸系統的黏液可將外來的細菌黏住,並產生刺激將細菌咳出,若病者四肢癱瘓,則無法以此抵禦外來病毒,可能會引致併發症。因為脊髓受損,陳無法吐痰,因此有機會感染併發症。
指引有指有時可用高一層的武力
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律師代表倫德亮陳詞指,就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有被捕人士的反抗程度來建議可採取的方法,原則是要使用最低武力,指引同時亦指出,在有些時候可使用高一層次的武力。
實際情況靠警員常識和經驗
倫續指出,警方不會就個別情況制定指引,更不可能「為一百個情況作一百個指引」,這樣會限制警方的行動及靈活性,故實際情況要靠警務人員的常識和經驗去臨場變通。倫強調,在場警員並非不懂得處理,相關的指引亦沒有問題。
倫提及,在本次事件發生後,警方增設攝錄機作為警員設備,反映警方會就實際需要作設備更新。
案發後兩小時已向陳歸還物品
就家屬關注,為何警方沒有在陳入院後適時通知家屬,倫指明白家屬的不滿,遂引述警署警長林國華作供指,就已成年的被捕人士,除非該人士昏迷不醒,否則警方不會聯絡其家人。且在案發後兩小時左右,陳的個人物品已交還予他自行保管,惟他沒有通知其家人。林亦指出,若然陳有要求協助或希望自己通知家人,警方必然會批准。
陳當時無勁傷無提供長脊椎板屬合理
倫續代表消防處陳詞指,當時救護員有為陳提供氧氣,而這是當時指引的既定程序,在救護車上必然會給予氧氣,不代表陳當時有特別需要。
對於救護員當時沒有對陳施長脊椎板,據骨科醫生梁漢邦的作供指,他認為此舉動合理,因為當時陳表面上並沒有與頸部有關的傷勢,故救護員不會無緣無故施用長脊椎板。
陳在救護車上維生指數屬正常
就陳在救護車上是否清醒的問題,陳在車上兩次維生指數均屬正常,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皆是滿分,故沒有客觀證據顯示陳在救護車已經不清醒,而據急症室醫生周曉慧作供指,病者的清醒程度絕對可以在1分鐘內急劇下降。
陳是報案人不會因而局限調查
警長羅偉民代表律師吳美華陳詞,就警長曾於私人時間到醫院探望陳一事,吳指因為羅知道事件有不平常的地方,故選擇在休班時間探望。此外,陳雖然是報案人,但警方不會就此局限調查方向,故不會因其報案人的身份排除他被捕的可能性。
吳最後總結指,羅在2016年還未出庭作供及未曾觀看相關閉路電視片係時,已就他曾打陳2下的原因作解釋,與片段中所反映的畫面吻合,希望陪審團接納羅的證供可信。
案件編號:CCDI477/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