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戶告房東濫收水電費 官裁敗訴 但下令跟進售電是否違規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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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劏房租戶指前房東濫收水、電費,兼無理扣取按金,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前房東申索約2800元。暫委審裁官李允中今(28日)指租客無法證明合約違法或不合情理,故無權申索水電費;他同時認為前東主未能證明牆身因拆卸鏡櫃而受損,判原告就按金的追討勝訴,前東主須退還1000元。李官又表示,前房東涉違規轉售電力,將轉交律政司跟進。

申索人為梁顥齡(左二)追討水電費失敗,但討回按金1千元。(林樂兒攝)

租客需就每立方水及每度電付款

申索人為梁顥齡(59歲),被告為吳育雲。梁於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以4000元租住被告的深水埗劏房單位,租約訂明水費每立方米15元及每度電1.5元。

梁指,合約中的水電收費高於水務署及中電,有違當局的《水務設施規例》及中電的《供電則例》。此外,她認為中電回扣優惠應由租戶享用,扣款額不該歸於被告。

官質疑被告行為是否涉違規

李官裁決時指,此約本身列明的條款並非不合法,雙方簽署後應遵守。至於被告有無違反上述規例,則要交給刑事法庭處理,由相關機構調查,而現時沒證據顯示中電就此展開調查。

地產經紀指收水電費屬「行規」

李官又謂,未見有證據指水電費的計算方法是被告及其丈夫提出,案情也沒顯示他們察覺有剝削的機會並加以利用。李官補充,梁供稱地產經紀回應房東收水電費是「行規」,因此不應對被告予以道德譴責。另外,合約沒有提及中電回扣,故梁未能舉證她可享此優惠。

指被告扣取按金不合理

梁曾傳召的裝修工以證明安裝鏡櫃的方法不會損毀牆身,李官信納其供詞,並指出被告未能呈上清晰的照片、維修報價單等。他裁定被告扣取1000元按金不合理,頒令要其歸還予申索人。李官亦指,被告涉嫌轉售電力及濫收費,會轉交律政司跟進。梁在庭外表示不排除會上訴。

案件編號:SCTC0082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