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博文襲警還押小欖 司法機構指裁判官嚴重犯錯:不符履職水平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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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公布3宗法官投訴的調查結果,全部投訴不成立。不過,就2019年小學體育老師楊博文上水慢駛堵路、兼襲警案(案件編號:FLCC 5275/2019),司法機構專責法官小組認為裁判官吳重儀「犯下嚴重錯誤」,因為楊博文從沒精神狀態為求情理由,但吳卻命令索取精神科報告及撤銷保釋,導致楊還押精神病治療中心,直指「極不認同」。
小組認為,吳重儀受固有且錯誤看法所誤導,錯誤行使司法權力,未能合乎履行判刑職能時應達到的高水平要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同,應嚴詞提醒裁判官處理手法。

涉及楊博文慢駛案 裁判官質疑被告心智

案件發生在2019年11月11日,被告楊博文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慢駛,被警方截停後襲擊警員而被捕。辯方在庭上指被告遭警員粗暴對待,警員作供時否認。2020年6月12日,裁判官吳重儀接納警員證供,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又關注被告的心智及人格是否有障礙,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治療中心,並索取精神科報告。

司法機構收到有關這宗案件的3方面投訴,包括:

1、裁判官立場偏頗、偏幫警察。即使案中警員的證詞不一及出現矛盾,裁判官卻指這顯示他們沒有「夾口供」,裁定警員誠實可信,並接納他們的證詞。

2、裁判官對被告人存有偏見,以不具說服力的理由拒絕接納他的證詞。

3、判官的言行顯示她針對被告人及對被告人存有嚴重偏見。

而上述相關被投訴的言行包括:

第一點:裁判官「喝令」被告人作供時脫下口罩,及「喝止」被告人補充證供。

第二點:裁判官於2020年6月12日聆訊中命令索取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以及撤銷他的保釋。裁判官同時質疑被告人「心智係咪仲可以教書」,以及指被告人「以為警察會掉佢落橋係荒唐,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先有咁失智行為」。

上水慢駛堵路案在粉嶺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指索取精神報告、撤保釋及還押小欖做法錯誤

司法機構專責法官小組經調查後認為投訴不成立,不過針對被投訴行為的第二點,認為裁判官吳重儀在履行判刑這項職能時,犯下嚴重錯誤。小組極不認同裁判官命令為被告人索取精神科報告及撤銷被告人保釋,而導致被告羈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指被告從來沒有表示在干犯有關罪行時精神狀況有問題,亦從來沒有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此外,裁判官認為被告人當時的想法荒唐,但這並不足以在客觀上構成懷疑被告人心理或精神狀況的事實基礎。

批裁判官受固有錯誤看法誤導 未合乎履職水平

小組認為,裁判官受到固有但錯誤的看法所誤導,認為被告人的想法荒唐,因而懷疑被告人的精神狀況,並因此影響她所作出的判決。小組指,裁判官作出該項命令顯然是錯誤行使司法權力,雖然沒有足夠基礎令人客觀地得出結論,指裁判官故意濫用司法權力或惡意行事。但裁判官在當中嚴重錯誤的決定,未能合乎她在履行判刑這項重要職能時應當達到的高水平要求。

小組又指,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的附件中解釋,根據以往案例,襲警一般判處監禁,故此拒絕被告人保釋,然而事後回想,准許被告人繼續保釋是比較理想的做法。專責法官小組指裁判官似乎已意識自己犯錯,但建議總裁判官仍然有必要嚴詞提醒該名裁判官,指裁判官應反省自己處理本案的手法,日後絕不能犯下類似性質的錯誤。

張舉能同意結論 建議總裁判官嚴詞提醒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同意小組的結論,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也支持建議,總裁判官應嚴詞提醒裁判官處理本案的手法。

至於另外兩宗投訴,司法機構經調查後均不成立,當中包括裁判官鄭紀航審理的科大校長論壇衝突案,以及另一宗反修例案件,涉及裁判官香淑嫻。

2019年示威者多次發動「三大罷」,當中包括堵塞道路。(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