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向涉案人索借款106萬兼洗黑錢 官斥令警隊 蒙羞判囚21個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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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隸屬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女警,於2019年與他人串謀洗黑錢,並於前年向一名盜竊案報案人索取貸款103萬元但不果,以及接受一宗打鬥案被捕人提供的6萬元貸款。她被廉署控以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串謀洗黑錢共4罪,她早前認罪,案件今(19日)在東區法院判刑。裁判官劉淑嫻指被告知法犯法,洗黑錢案涉及跨境犯案,須判處較嚴苛刑期;另案向犯人及證人索取利益則使其不能秉公辦理,導致警隊蒙羞,終就兩案共判其囚21個月。

劉官就洗黑錢案判刑指,被告區嘉曼(47歲)婚姻不如意、經濟困難只能作求情因素,而被告案發時作為刑事調查員,對犯案手法有一定認知,卻知法犯法,但此不作為加刑理由。

官指被告向證人及犯人索取借款 令她不能秉公辦理案件

劉官續指,被告兩度依照同案罪脫被告吩咐,開設銀行戶口並取出現金,分別涉及逾15萬及37萬港元,犯案時長分別為4及2個月,且涉及跨境犯案,故法庭須判處較嚴苛的刑期,以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受損。劉官考慮到被告審前認罪及曾為警方作出無損被告權益口供,酌情扣減,終就兩罪判其囚12個月。

至於接受及索取利益罪,劉官指被告辦案時向證人及犯人索取聯絡方式,之後乘機向兩人索取借款,屬將自己放到一個脆弱的位置,致其不能秉公辦理,導致警隊蒙羞,終就兩罪判其囚9個月,並與洗黑錢案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1個月。

早前求情指 丈夫得知被告涉案後稱:你最好快啲坐監 我可以攞番兩個仔

被告區嘉曼(47歲),在首案中承認一項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接受利益罪,指其於2020年1月8日及3月16日,身為警務處女警,未獲特首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盜竊案報案人李思明索取100萬的貸款;以及同年5月11日接受打鬥案被捕人胡顯鎏所提供的6萬元貸款。歐在次案中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罪,指其在2019年10月15日至去年2月18日、及2019年12月12日至去年2月18日,與名為Mercel的男子串謀洗黑錢,總共約53萬元。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年輕時奉子成婚,惟該胎兒最後流產。即使被告之後誕下兩名兒子,其丈夫亦長期不在家,並在外與另一名女子組織家庭。而被告之所以犯案亦是出於財困,希望能籌措金錢與丈夫爭取孩子撫養權。而丈夫知道她涉案後,對她稱:「你最好快啲坐監,我可以攞番兩個仔。」

案件編號:ESCC2142/2021、KTCC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