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提案禁掛五星紅旗 台法務部不予採納 提三大理由解釋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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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有台灣民眾在國發會「提點子」平台提案,建議增設刑法條文「分裂國土外患內亂罪」,禁止大陸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提案在10月22日經超過5000人附議後成案。
台灣法務部今天(3日)就此作出回應,以「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等理由,不予採納該提案。

今年元旦日,兩岸旗幟在金門飄揚。(網上圖片)

提案說明指,近10年來在台灣各地越來越常見到大陸五星旗,台灣人民對這些五星旗的出現變得毫無危機意識,將使大陸達到統一台灣效果。因此在此提議增設刑法條文「分裂國土外患內亂罪」,禁止大陸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

提案獲得7438人附議通過,權責機關法務部須作出回應。 對此,法務部表示提案不予採納,無後續規劃。理由有三,首先是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政治及社會活動功能,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機制,如果以法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倘懸掛五星旗之行為即認「分裂國土」而施以最嚴厲刑罰,顯然逾越憲法範圍,不符合其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義。

其次,法務部表示,「分裂國土」是政治概念,欠缺明確、客觀可辨的概念外延,隨執法者政治偏好,乃至政治情勢變遷而改變內涵;以這為法律概念,實難被受規範的一般人民可理解或預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再者,法務部指出,人民若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依現行刑法第100條規定,自得依法裁判及處罰,而達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以「分裂國土」為刑法處罰之要件,即是賦予司法機關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審查,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依權力分立憲政原則,這不應由行使司法權的釋憲機關解釋。由司法機關解釋的概念實在難認有正當性,充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乃至處罰人民構成要件。如強行增訂刑法,則自由權利遭受侵奪之人民因司法機關無權解釋,以致救濟無門,或法律因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導致欠缺實效性,而淪為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