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不及家人 最高法院:嚴格區分涉案者個人和家庭成員財產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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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其中要求要嚴格區分涉案者的個人財產和家人財產,處理案件時,不得牽連涉案者家人的合法財產。(網上圖片)

據新華社消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其中要求要嚴格區分涉案者的個人財產和家人財產,處理案件時,不得牽連涉案者家人的合法財產。在查封、凍結企業財產時,也要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處理企業法人犯罪不得任意牽連股東個人財產

《通知》提出,各級法院讓債權人實現勝訴權益的同時,也不能隨意擴大執行範圍,侵犯被執行人、案外人等相關方面的合法產權。《通知》要求,要依法準確甄別被執行人財產,避免對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要依法嚴格區分涉案者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對於經過審理不能確認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通知》要求,在財產刑事案件中,要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處理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產,處理企業犯罪不得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個人合法財產。

為企業預留必要資金 避免影響正常經營

另外,《通知》也提出要杜絕超範圍和超標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凍結銀行賬戶內資金時,數額要明確具體;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保全查封時,如果登記在權利證書下的不動產價值超過應保全的數額,應盡量僅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保全措施。對能「活封」、「活扣」的就盡量不「死封」、「死扣」,對有多種財產並存的,優先採取方便執行且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措施。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前提下,允許被執行人在法院監督下處置財產,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通知》同時要求提高財產處置變現效率,優先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財產。另外,要嚴格避免為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濫用終本程序,對於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案件要及時恢復執行。對於執行領域中已經發現的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申訴案件,應及時依法審查並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