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媽擺射氣球攤入獄 法院指社會反響超預料 專家籲區別量刑
不久前,擺攤打氣球的天津大媽趙春華被當地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引發了公眾熱議。槍支認定的標準過低、槍支數量作為量刑標準等等問題亦被提到公眾眼前。趙春華目前已經提起上訴,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三年六個月刑期由來
趙春華之所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刑期,是因為從她手裡收繳的9支槍形物中,有6支是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的,為“情節嚴重”;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如果超過5支,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個月。這樣,趙春華擁有6支被公安機關鑒定為「槍支」的槍,刑期剛好就是3年6個月。
但趙春華這些被鑒定為「真槍」的槍,本是她用來謀生計的,發射的子彈是塑膠BB彈。趙春華的女兒講,這樣的槍打出的BB彈有時連氣球都打不破,。
國內槍支鑒定標準極低
不過,按照內地相關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表示,這是近距離打傷眼珠的標準;但如果近距離打扒了毛的兔子,只能導致兔子皮有紅點,不能打破皮膚。
類似的槍支鑒定標準,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釐米,台灣是20焦耳/平方釐米,俄羅斯是19焦耳/平方釐米,美國是21焦耳/平方釐米。2008年以前,內地的非制式槍支鑒定標準是16焦耳/平方釐米,後調整為現在的1.8焦耳/平方釐米,不到原來標準的九分之一,確實是及其嚴苛的標準。
法院指趙春華案社會效果出乎意料
做出一審判決的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的一名副院長表示,判決結果出來後,產生的社會效果確實超出了預料。他指出,從法律的審判依據來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否符合情理,在做出判決時「可能想得沒那麼多」。
據瞭解,一審宣判後趙春華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上訴狀主要提出,1.8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將玩具槍認定為槍支是錯誤的。另外,上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於趙春華的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已經受理。
記者梳理近年來23個因擺氣球攤被追刑責的案件,其中17名被告人被判緩刑,3人被判處管制,僅有3人被判處實刑,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阮齊林認為,針對像天津趙春華這樣,擺打氣球攤獲刑的案例,除了依靠法官的職業良知和專業技能外,更需要在法律適用上做出更精確的解釋。比如2010年後,我國槍支鑒定標準急劇降低,從原來的16焦耳/平方釐米降為1.8焦耳/平方釐米,但在量刑上適用的還是舊的司法解釋,這就導致原本大量不該適用刑罰的人被判了重刑。專家認為,我國是嚴格控槍的國家,如果在槍支鑒定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針對不同的槍支區分量刑。比如,類似打氣球槍可以治安處罰,不一定非要以刑事犯罪論處。
《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將規管仿真槍
雖則專家呼籲應避免誤判,但法律在控槍方面卻進一步收緊。
19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佈並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新增了對模擬槍的管理規定,攜帶模擬槍進入公共場所,情節較重的或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管制器具或者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模擬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持有模擬槍,拒不交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王旭認為,將模擬槍管理納入處罰可以起到一定作用,可以威懾到一部分人不再採取相應的做法。此外,實現目的的手段「從警告到處罰,中間留有一定的空間,表示立法者注意到了不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