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首例】台灣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2年內應修法保障同性婚姻

撰文:林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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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台灣司法院公布同性婚姻釋憲案結果,大法官決議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與憲法第7條及第22條的平等權及婚姻自由牴觸,構成違憲。是次解釋相當於宣告台灣為亞洲首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區。
釋憲結果或會影響台灣婚姻平權法案「修改民法」和「設立專法」的爭議。

5月24日,台灣司法院公布同性婚姻釋憲案結果。(路透社)

大法官對同性婚姻釋憲案作出第748號解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背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2年內,按照解釋旨意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若未完成法律修正,同性婚姻者可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此外,大法官還列出19點說明保障同性婚姻的理由。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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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志伴侶。(路透社)

2017年2月,台灣司法院大法官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在3月24日在憲法法庭開庭,審理台北市政府、祁家威就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的聲請解釋案。

根據台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該婚姻規定將結婚定義為,「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儘管為將婚姻定義限制於一男一女,但在婚約、結婚年齡等部分,註明規範對象為「男女」。

開庭前,台灣司法部先公布了言詞辯論庭四大爭論點,包括: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 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3. 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4. 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憲法法庭上,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同志婚姻是後來新社會現象及需求,若認為民法沒規定到就是違憲,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他還指,民法主要規範社會交往,應尊重事實在先的異性婚制度,若逕修民法,對於祖先牌位、訃聞等社會機制都會產生問題,將衝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祁家威代理人許秀雯反駁指,歷史上台灣的婚姻制度從來不是一致的,何謂數千年來的婚姻本質?她補充說,聲請人今日並未否認異性婚姻應受憲法保障,只是認為這種保障不應排斥同性結合。

台北市府代表人廖元豪表示,同志都是人,都是公民,很難找到理由拒絕同志結婚,台北市立場為同婚應受民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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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釋憲案的聲請者為祁家威台灣同志運動先驅。(Getty)

反同人士激烈方式抗議

此次釋憲案的聲請者為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祁家威為台灣同志運動先驅,在1986年成為全台第一個公開出櫃的男同志,在2000年首次向法院聲請同性婚姻釋憲,結果為「不予處理」。2015年他再次聲請釋憲,終獲得受理,該事件也被視為台灣同婚運動的重要節點。

日前,祁家威在接受衞報訪問時表示,同性婚姻合法化,意味著台灣的民法和憲法承認同性戀是人,「若能修法,台灣的同性戀群體將擁有人權。」

國民黨立委許毓仁24日早上發表聲明指,台灣進入一個歷史時刻,同性婚姻釋憲案是讓台灣被國際看到的重要性事件。他還表示,台灣社會長期習慣用「房間裡的大象」看待同性戀者的權益,「縱使今日法律給予同性戀者應享有的權利,社會根深柢固的傳統價值觀,就像一道無形的牆,仍舊讓同性戀者退卻。」

在同性婚姻釋憲案公布結果前夕,反同人士採取激烈方式抗議。反性解放教育團長、回教徒阿布度拉˙穆薩德就通過絕食行動,反對同性婚姻。據中國電子時報報道,阿布稱絕食並非抗議蔡政府,僅希望政府接受陳情。他還指,兒童心智尚不成熟,易受外界影響,「說服台灣人接受同性婚姻,是同志自身責任,不是蔡英文或民進黨政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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