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變汴京大學生?金庸訴《此間的少年》案改判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撰文:陳進安
出版:更新:

香港武俠小說家金庸(查良鏞)筆下誕生過大量街知巷聞的武俠人物,如郭靖、黃蓉、喬峰、令狐衝等,影響一代又一代的讀者。然而,前述人物竟出現在作家江南所著《此間的少年》一書中,成為「汴京大學」大學生,結果鬧上法庭。周六(13日),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消息,該院近日就該「同人作品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在終審判決中,法院判令被訴侵權作品《此間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168萬元(人民幣.下同)的經濟損失及20萬元的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悉,《此間的少年》出自署名「江南」的作家楊治,由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出版統籌、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出版發行。

《此間的少年》由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出版統籌、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出版發行。(豆瓣)

這單案件的緣起是2015年,查良鏞發現《此間的少年》所描寫的人物,其名稱均來源於他所寫的《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四部作品。不但如此,連人物間的關係、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亦與其作品實質性相似。

故此,查良鏞認為,楊治抄襲了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其作品相似的情節,改編其作品後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其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且楊治盜用上述作品獨創性元素獲利巨大,妨害了其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小說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應承擔連帶賠償和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不過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8年8月一審認定,《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並銷毀有關書籍,並賠償168萬元經濟損失及20萬元的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之後,查良鏞、楊治、北京精典博維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而查良鏞2018年10月30日去世後,由其遺產執行人林某怡作為上訴人參加訴訟。

查良鏞生前照。(資料圖片)

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性格、人物關係與查良鏞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其出版發行的作品是否侵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收到《律師函》後未及時停止出版、發行,構成幫助侵權。上述抄襲行為被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情況下,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但2002年,《此間的少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蓄意與《射雕英雄傳》進行關聯,引人誤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繫,借助《射雕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明顯,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射雕英雄傳》等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稱、性格、關係等元素存在相同或類似,但情節並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分。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採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向四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從《此間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書中的比重,酌情確定經濟補償按照其再版版稅收入的3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