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核協議》限65天解決爭議 聯合國制裁重臨前的6步曲

撰文:陳博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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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周日(7日)宣布,將調高提煉濃縮鈾的濃度,至高於《伊朗核協議》中的限制。德黑蘭政府強調,此舉並無違約,反而是按照協議下的「爭端解決程序」和條款,回應美國的行動。
根據程序,協議項下各國有65日時間處理紛爭。期間伊朗可通知聯合國安理會,說明該國將不會履行協議承諾,安理會將可以決定是否啟動「制裁回彈」(sanction snapback),重新制裁伊朗。

伊朗2015年7月與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和歐盟達成《聯合全面行動計劃》(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JCPOA),亦即《伊朗核協議》。德黑蘭政府同意大幅降低鈾濃度至3.67%,並將庫存減至300公斤等,以換取聯合國在2016年1月撤回大部分對伊朗的制裁。惟美國2018年5月直接宣布退出後,協議面臨瓦解的危機。

伊朗上周一(1日)向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成員國發出通知,指當局在2018年5月10日已正式啟動核協議中的「爭端解決程序」。伊朗強調,當局是按照協議下的條款,以及一條單獨規定列明「伊朗表明,重新引入或實施制裁……或重新實施與核相關的新制裁,將被視為停止執行全部或部分JCPOA承諾的理由」。惟路透社引述兩名對協議知情的西方官員稱,伊朗從未正式啟動有關程序。

伊朗核協議:伊朗高級核談判代表阿拉格希(Abbas Araqchi)6月28日與歐盟對外行動署(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秘書長施米茨(Helga Schmit)在維也納展開JCPOA聯合委員會會談。(路透社)

談不攏或採取「制裁回彈」機制

根據JCPOA,各方有65天處理爭議。首先,如有任何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遵守協議承諾,便可以將問題轉交由英法德中俄和歐盟組成的「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處理。如雙方15日內未有共識,投訴方可將問題轉交至簽署方的外長們處理;雙方亦可選擇組成一個3人諮詢委員會,他們需要在15日內提供無約束力的建議。一旦爭議無法在這30天內解決,聯合委員會需要在5日內考慮任何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以解決爭議。

投訴方如果仍未滿意,他們可以「將尚未解決的問題視為停止履行其在JCPOA中全部或部分承諾的理由」,考慮「構成重大的不履行(行為)」。他們可以就此舉通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 Security Council)的15名成員。惟協議表明,通知的一方必需展示出善意的努力,以「耗盡」整個爭端解決程序。

當投訴方發出通知後,安理會需要在30日內就是否繼續豁免制裁伊朗進行表決。該決議通過需獲9名成員國支持,並且不能被5個常任理事國、即英美法中俄的任何一國否決。如果該決議沒有在30日內採用,聯合國可以啟動「制裁回彈」機制,所有以往在聯合國通過制裁伊朗的決議將會重新實施。

(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