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實踐理性批判 - EP35

撰文:01哲學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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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中指出人們不能證明自由,但也不能證明沒有自由。人的有限理性不能認識自由、靈魂和上帝。自由不是理論理性的認識對象,沒有認知意義,但自由對實踐理性有積極意義,所以自由便成為從《純粹理性批判》(一批)向《實踐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二批)過渡的橋樑。

 

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重申了理論理性實踐理性的區別,理論理性處理認識能力,《實踐理性批判》處理欲求能力,欲求的最高級表達形式便是意志,因此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便是探討意志在道德實踐的作用。

 

絕對命令

 

實踐理性的法則和自然法則不同,自然法在任何時間都會對事物起支配作用,但實踐理性的法則雖出於人的理性,但人同時也具有感性欲望,感性欲望會干擾理性,所以實踐理性的法則不一定會被實行,對人而言只是命令。康德區分了兩種命令形式。

 

第一種是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用形式表示就是「假如我要A,那我就必須做B」,它表達了一種有限責任、有條件的道德實踐。如小明幫人目的是為了報酬,人們不會認為小明這個幫人的行動是道德的。

 

第二種是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用形式表示就是「你必須做A」,它表達出一種不受限制、無條件和毫無例如都要實行的責任形式。當你看見孺子將入井,理性告訴你「你必須救人」,這就是定言令式的命令。一切假言令式都是建立在定言令式的基礎上,但道德應該保持純粹形式,不能為了達到其他目的而履行道德。因此,為了純粹道德,就不能採取假言令式,而必然採取定言令式。

 

定言令式追求的是普遍有效性,絕對沒有例外,對於人而言,定言令式便永遠是一種「你應當如此」的道德期許。

 

實踐理性的四條定理

 

第一條定理:

經驗性對象不能成為善良意志的行動動機。康德認為道德法則的普遍性基礎不可能來自經驗性對象,因為經驗性對象千差萬別,而且隨時間、地點不斷變化,根據經驗性對象不可能制定有普遍及必然的道德法則,所以人不可能根據經驗性對象決定道德行動。

 

第二條定理:

道德法則的根據不能是個人幸福。康德認為幸福總是與具體經驗性對象相關,經驗性對象所能夠帶來的幸福會因時間、場合有所不同,而且人人對幸福的定義都有所不同,甚至有時人的幸福甚至是建基於他人的不幸之上,所以個人幸福不能成為道德法則。

 

第三條定理:

第三條定理要求人的意志所意願的準則,於任何時候都能夠被看成是普遍立法的原則。意思是要使你的準則成為大家都能夠意願的一條普遍法則。

 

當人們心中發現一條法則時,康德認為可以用「可普遍化檢驗」來驗證其普遍性。想一想,你的這個準則,如果每個理性人都使用時,會否產生觀念上的或意願上的矛盾呢?如果會出現問題,那就代表你的那個準則不能普遍化,從而也不能成為道德法則。例如借錢不還,如果人人都借錢不還,將來就沒有人願意借錢給任何人,所以借錢不還就不能是道德法則。

 

在第一、二定理中可以看到,康德反對把道德法則建立在經驗性對象(質料)之上,他主張把道德法則建立在形式之上,即就道德法則本身而言,而不是關心其經驗內容,經驗內容千差萬別因而沒有普遍及必然性,而形式由於撇開了經驗內容,只保留純粹形式,因而具有普遍及必然性。
 

第四條定理:

自由即自律,而且只有自律道德而不是他律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這條定理是說上述的道德法則不是別人外在強加給你的,而是你的自由意志自己提供給自己的。自律是自由的最高原則,自由意志自己給自己立法。道德可貴的地方是人自己意願這樣做而不是被迫。如果一個人只是因為迫於別人的眼光才讓位予老人,我們一般不會認為他是個道德的人。

 

德福一致

 

康德在接下來討論了至善的概念。雖然康德推崇道德,把道德稱作最高的善,不過最高的善不等於至善。在他看來,至善應當包含了幸福和德行。但如果把幸福也包括進至善,會否導致人們可能為了幸福才作有德行的呢(這樣就和第二定理有衝突)?依康德看來,關鍵是道德是配享幸福的條件,而不是相反。人努力實踐道德,是配得上享有幸福,而不是為了幸福。

 

康德認為德行和幸福應該要一致,如此才算是完滿。理性總會覺得好人應該有好報,就算他今生沒有好報,來生亦應該要有好報。如果一個人好沒有好報,我們一般會認為是悲劇。

 

西方哲學傳統下有兩個合著名的倫理學派別,分別是斯多葛學派(Stoicism)伊比鳩魯學派(Epicureanism)。斯多葛學派認為人有道德就是最大的幸福,為道德而道德本身已經是幸福;伊比鳩魯學派認為幸福最重要,如果說存在甚麼道德的話,使自己幸福就是道德。

 

康德認為兩派之所以陷入矛盾,要因是兩派都把道德和幸福看作是分析命題,即是說「道德(主詞)就是幸福(謂詞)」「幸福(主詞)就是道德(謂詞)」,而這兩派都各自認為命題中的謂詞都已經被包含在主詞之內。康德認為幸福和道德應該是綜合命題,意思是謂詞不被包括在主詞之內,謂詞擴展了主詞的意思,並且主詞和謂詞都被一個更高的第三項綜合。

 

實踐理性的三個公設

 

道德與幸福能夠一致需要兩個條件︰靈魂不死和上帝存在。關於靈魂不死,康德認為人生有限,人很難在此生完全達到道德完善,如果設定靈魂不死的話,他就可以不斷努力達到道德的完善。而且,好人往往在此生難有好報,所以要設定他死後靈魂長存,就可以獲得配享的報酬。最後需要設定上帝存在,因為好人能獲得好報,就需要設定存在一位公正的審判者,他能夠保證人的德行能夠配享幸福。

 

靈魂不死和上帝存在作為保證德福一致的公設,於康德看來我們還需要自由意志這個公設。雖然我們不能認識自由意志,但為了道德行為的成立,我們需要意志自由,因為自由是道德的必要條件。只有自由做出道德行為的人才算是道德的人——還是這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在被迫的情況下讓位給其他人,人們不會認為他是個有道德的人。


可以說意志自由、靈魂不死和上帝存在三者在《純粹理性批判》批判中被認為不可知的理念,康德在實踐理性中把它們視作必要的公設。以上三者雖然沒有認知的意義,但卻有道德實踐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