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擁有民主制:從羅爾斯、歐斯壯到哈維

撰文:鄒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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墟市甚至可被視作政府主導的正規公共空間,以及愈益大行其道的私人管理公共空間以外,香港最重要的非正規公共空間。墟市作為城市共同體的一種典型,實可對資產擁有民主制帶來更多元開放的想像。

2016年11月,英國約克大學教授托馬斯(Alan Thomas)出版《Republic of Equals: Predistribution and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號稱史上首部關於「資產擁有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的專著。單是這點,已不得不讓人刮目相看。

 

1971年,羅爾斯(John Rawls)出版《正義論》,提出「公平即正義」,曾奠下福利國家和社會民主主義的基石。但到了30年後的2001年、羅爾斯臨終前出版的《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提出資產擁有民主制,對福利國家採取明確否定態度,便甚少被拿來作認真討論。[1]在香港更完全乏人問津,這不啻是個歷史文化短板的宿命。

 

羅爾斯構想中的資產擁有民主制,仍將容許生產資本的私有產權(private property in productive capital),但就不容許這類資本過度集中,強調生產資本(包括人力資本)應更廣泛分佈。它應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一、生產資本更平均地由廣泛公民擁有;二、防止資本的優勢能通過跨世代承繼;三、防止資本的優勢蠶食民主政治。羅爾斯傾向否定福利國家,正正是基於它無法滿足上述三項條件。

 

為何資產擁有民主制更能達至「公平即正義」?因為社會經濟環境若能提供參與的機會,讓人能善用潛能創造美好生活,及能和其他人建立具建設性的社會關係,將構成羅爾斯看重的「自尊的社會基礎」。只有通過適當的經濟組織模式,例如能將生產資本的擁有權更平均分佈,才能確保公民對自主性擁有「活生生的觀感」("lively sense" of their own agency),並減少由於權力及地位不平等造成的傷害,這正正是福利資本主義無法達到的結果。

一個擁有者的國度

 

根據托馬斯的分析,晚年羅爾斯看到經濟不平等對政治自由的損害,對生產資本擁有壟斷性優勢的特權階級,嚴重妨礙其他人行使憲制賦與的政治權利。因此建議須先從社會經濟制度入手,促進生產資本更廣泛的分佈。但問題是「針冇兩頭利」,過於強調生產資本的平等分配,卻很有可能對基本自由構成侵害;「大鑊飯」制度亦未能提供適當的誘因,激發每個人有自尊地發揮自身的潛能。

 

作者因而引用羅默爾(John  Roemer)早在《A Future for Socialism》一書提出的洞見,主張分配制度須先處理所謂「委託-代理問題」(principal-agent problem),亦涉及我們常說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問題,須先避免個人的善意被集體騎劫,個人利益淪為集體剝削的對象。在羅默爾的方案下,公民均獲派發一定金額的股份券(coupon),每人可決定用作投資那些公共企業,並賺取一定金額的紅利,但股份券不能出售和兌現。企業管理層則必須面對市場競爭,來爭取更多股份券的投資。

 

托馬斯最不能同意的,反而是羅默爾將這方案稱為「股份券社會主義」(coupon socialism),因為它和的「大鑊飯」制度差別極大,並非一般理解中的「社會主義」,能有效解決「委託-代理問題」,因此可視為有力落實資產擁有民主制的可行方案之一。重點是股份券不能出售和兌現,以避免股權重新集中在少數人的手上。

 

作者進而引用霍凱特(Robert Hockett)未出版的新作《Society of Owners》,探討由政府向僱員貸款回購企業股份,即1950年代凱爾索(Louis Kelso)提出的「僱員股份擁有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ESOP)旳可行性。霍凱特首先指出,在過去半過世紀美國已先後實現自置居所和升學的全民貸款制度,回購股份貸款可視為這一系列政策的延續,從而全面落實「擁有者社會」的理想。但他同時亦認為,回購的權利不應局限於僱員,而應涵蓋消費者、社區成員以至一般公民。

 

這難免令人聯想到在過去十年,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年年都「派糖」,總金額已逾港幣3,000億元──設想假如他並非派錢、鼓勵市民進行短期消費;而是派發某種股份券,從而鼓勵市民作為擁有者,長遠共同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這些看似天方夜譚的政策方案,卻其實並非真的那麼遙遠──2016年美國民主黨總統參選人、希拉莉主要對手桑德斯,正是以僱員股份擁有計劃作為主要政綱之一。

從資產擁有到共同產權

 

托馬斯所提倡羅爾斯式的資產擁有民主制,固然屬於極具吸引力的社會改革方案;但唯一令我感到有點不是味兒的,是作者似乎將資產完全視作資本主義下的私有產權,並與社會主義的公有產權,進行非此即彼的簡化二元區分。但事實上,前述資產存在出售和兌現的限制,已和典型的私有產權存在巨大差異,作者顯然是忽視了兩者之間的灰色地帶,以及資產擁有制度的多元可能性。

 

在此嘗試延伸討論的是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奬得主歐斯壯(Elinor Ostrom),以及她所提倡的「共同體」(commons)或「共同產權」(common property)的概念。歐斯壯作為另類經濟學家,和羅爾斯的政治哲學彷彿風馬牛不相及;但歐斯壯顛覆了主流經濟學的產權觀念,能對羅爾斯的資產擁有民主制提出適當的補充。事實上,二人的觀點皆可上溯至十九世紀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並在近代由帕特南(Robert Putnam)發揚光大的公民社會自我管理學說,未來有機會再向讀者詳細介紹。[2]

 

首先,前述資產擁有民主制的各類方案,均傾向以大型企業的股權分配作為典型,企業主要仍以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權模式管理,忽略了自下而上參與及協商式民主管理的可能性。歐斯壯提出共同體的概念,正是試圖指出在適當的制度誘因之下,獨立個體之間平等互惠協作的可能。

 

其次,前述大型企業股份制的典型,亦忽視了後工業社會聘用制度的零散化(causalization),又或套用大衛哈維的概念,彈性累積模式(flexible accumulation)的全球大趨勢。儘管除了凱爾索的ESOP以外,其他方案皆強調股權不一定局限於企業僱員,但試設想這些企業業務均已分散遍佈全球各地,而不再位於股權持有人的所在地。「提供參與機會,讓人善用潛能」又從何談起?

 

最後,歐斯壯提出共同產權的概念,原意正是要超越傳統上資本主義/私有產權vs.社會主義/公有產權的意識型態二元對立,並因應特定的社會經濟環境,建立切實可行的產權模式和制度規則。正如有研究者如此總結道:「這些規則仍可容納大比重的私有產權,例如你可以擁自己的漁船和漁網,漁獲也是屬於你自己的;但對於整個社群/共同體來說,就必須共同管理魚場域及為每人捕魚數量設限。」[3]

香港百花齊放的非規劃城市生活。(圖片來源:鄒崇銘、黃英琦、梁志遠、龍子維編:《再造香港:從社會創新到參與規劃》。香港:印象文字,2016。)

從共同資源到城市共同體

 

毋庸諱言,歐斯壯的研究更多集中在鄉郊小社區,焦點放在自然環境中的森林、湖泊等「共同資源」(common pool resources)。但共同體概念的應用正愈趨廣泛,在文化和資訊的世界有「知識共同體」(knowledge commons)[4],在城市空間則有城市共同體(urban commons)。後者甚至成為大衛哈維(David Harvey)近年最常採用的概念之一。

 

對哈維來說,城市共同體乃是一個不斷被爭逐的場域,不同的共同體之間充滿各種弔詭和矛盾。由此哈維認同歐斯壯的分析,共同產權並無妥善管理的萬應靈丹,必須因時因地制宜權衡問題和方法。例如各類自然資源的狀態和數量便千差萬別,文化共同體則往往難以施加進場限制,至於城市裡普遍存在的公共空間,長期以來就更成為國家與市場──同時也是不同階級永恒爭奪的戰場。

 

在《叛逆的城市》 (2012)一書中,哈維提出了一項關鍵的主張:「共同體不應被視在一項特定的物件、資產甚或社會過程,而是存在於某社群及其生活或生計尤關的環境之間,一種不穩定和可塑造的社會關係。 因此實際上,此乃一項「共同中」(commoning)的社會實踐。」[5]

 

對我個人而言,在傳統墟市中商販既有各自的攤檔,但彼此間相互合作(和競爭)卻有形成唇齒相依的共存共生關係;墟市往往沒有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權模式管理(如領展),存在更多自下而上參與的可能性(如排檔);墟市甚至可被視作政府主導的正規公共空間(如公園球場),以及愈益大行其道的私人管理公共空間(如利東街)以外,香港最重要的非正規公共空間。[6]墟市作為城市共同體的一種典型,實可對資產擁有民主制帶來更多元開放的想像。

附註:

 

[1]        Rawls, J. (2001).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Belknap Press.

[2]        參閱White, S. (2014).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and Republican Citizenship” in O’Neill, M. and Williamson, T. (eds.)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Rawls and Beyond. Oxford: Backwell.

[3]         Levine, P. (2011). “Seeing Like a Citizen: The Contributions of Elinor Ostrom to 'Civic Studies'". The Good Society, 20,1: 3-14.

[4]        參閱Hess, C. and Ostrom, E. (2006). Understanding Knowledge as a Commons: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Boston: MIT Press.

[5]        另見鄒崇銘:「從彈性累積、壟斷租值到城市共同體」。香港:01哲學,2016年11月1日。

[6]        參閱鄒崇銘、黃英琦、梁志遠、龍子維編:《再造香港:從社會創新到參與規劃》。香港:印象文字,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