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設倫理學,以及莫爾的開放問題論證

撰文: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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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的主要任務之一,是探尋各種和價值有關的概念。倫理學家問:「什麼是對」、「什麼是『道德上正確』」。隨著學術傳統的不同,他們討論的單位有可能是人,也有可能是人的行為,不過現在讓我們簡單一點,假設我們暫時只關注行為的道德評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倫理學家:他們在做的事情,其實有點像是在玩一個團康遊戲。


你面前有一堆行為,每個行為都有自己的特色(性質),任意舉三個例子:


(A)青少年攙扶老人過馬路;

(B)某人撒謊說自己沒有偷吃香蕉;

(C)也是關於撒謊,只不過這次撒謊是為了阻止納粹抓到某個無辜的猶太人。


在這堆行為旁邊有三個大籃子,分別貼著標籤:「對」、「錯」、「中立」。

 

你得決定哪些行為要放進哪些籃子。

哲學家玩這種團康遊戲的方式,大致上有兩種。第一種比較直接了當:他們跳下場去,爭論哪個行為應該放進哪個籃子。你可以想像,某個義務論參賽者認為(A)應該放在「對」;(B)應該放在「錯」,而如果在獲得額外資訊之前,(C)可以放進「中立」(「中立」只是方便的措辭。事實上這個標籤應該包括「與道德無關」、「道德上可允許」等類別)。這個人會跟同屬義務論但理論內容不一樣的康德陷入爭論,因為康德認為(C)跟(B)應該要去同一個地方。旁邊的快樂主義者直到現在都還在端詳他檢起的第一個行為,因為他算數沒那麼快。

 

在這個遊戲裡,對於行為該如何在道德上分類,各種流派的倫理學家有意見衝突,因為他們對怎樣的行為才對有不同想法,而這些不同的想法最終源自他們的道德理論不同。

 

在上述這種「行為分類大賽」之外,哲學家還有第二種玩這個遊戲的方式,想像這個情況:有些哲學家站在一旁看著其他人把行為放進各種籃子,並且問自己這個問題:

 

當我眼前這些人「把某個特定的行為放進某個特定的籃子」,到底代表什麼?

 

對於一些人來說,這個問題很好回答。例如,如果快樂主義者(經過冗長的計算後)決定把他手上的行為放進「對」的籃子,他大概會跟你說,這代表那個行為,比起行為者當初擁有的所有其它行為選項,都更能增加總體人類的快樂。接著,只要他進一步描述什麼是「快樂」(例如,某種理論上可測量的心理狀態),就可以很容易說明,「對」其實是種客觀存在的事實。

 

當然,就算同意快樂主義者對「快樂是什麼」的判斷,其它義務論者也不見得會同意他的分類法,因為義務論者不用快樂來替行為分對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義務論者和快樂主義者對行為的道德分類意見不合,並不代表他們的想法毫無共通點。

 

例如說,如果你訪問義務論者康德,他為什麼決定把某個行為放進「對」,(根據某種對於康德的詮釋,)他會回答說,這是因為這個行為,是人經過「理想的理性思慮」後會選擇的行為。只要你能客觀定義什麼是「理想的理性思慮」,那麼,一個行為是否出於理想的理性思慮,就是客觀事實。換句話說,義務論者康德雖然不像快樂主義者使用快樂來分類行為,但他跟快樂主義者至少有一個共通點:相信當我們說某個行為道德或不道德,我們是在試圖描述關於行為的客觀事實,換句話說,他們都同意道德判斷是關於事實的判斷

 

有些哲學家不認為道德判斷是關於事實的判斷,例如表達論者(expressivists)就認為道德判斷只是在表達自己的情感,或者表達自己贊同或反對某些事情的態度。根據這種說法,不要說表達事實了,道德判斷其實連「判斷」都稱不上,反而比較接近打招呼、詛咒這類語言活動。

 

在倫理學理,玩第一種遊戲「行為分類大賽」的哲學家涉及的是「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的爭論:

 

怎樣的行為才對?

 

而後面這第二種遊戲,則被歸類為「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後設論理學不直接處理行為的對錯分類,而是退後一步問:

 

說一個行為是對的(或錯的),這到底是什麼意思?當我們這樣說的時候,我們到底在幹嘛?

 

以前述兩群人來說,他們分別會回答:

 

快樂主義者:當我們說一個行為是對的(或錯的),我們是在描述關於此行為的事實。表達論者:當我們說一個行為是對的(或錯的),我們是在表達關於行為的情感。
 

學術上,快樂主義者這類的主張被歸類在「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底下的「自然主義」(naturalism),意思是道德判斷試圖描述事實,而且是科學可描述的自然事實(例如人的慾望及其滿足)。而表達論者這類的主張,不意外地,屬於「道德反實在論」(moral anti-realism),意思是道德判斷並不是試圖描述事實的判斷,而是其它東西。

 

實在論和反實在論各有任務。例如,反實在論需要說明,如果道德判斷不是關於事實,也無法藉由確認事實來仲裁道德衝突(有些批評者甚至認為,像表達論這樣的反實在論連承認嚴格意義的「道德衝突」的存在都有困難,因為「情感表達」沒有真假值,無法產生衝突。不過這是另一個故事了。),那麼我們該如何面對道德意見不合的社會。相對地,實在論則努力證明說,自己宣稱的那些特定種類的事實,真的是我們在談道德的時候在談的東西,例如快樂主義者,就必須證明「對」就是「促進最大快樂」。

 

雖然寫到這有點晚了,不過這就是莫爾(G. E. Moore)出場的時候。這位劍橋大學的哲學家最有名的地方,是對那些主張包括「對」在內的道德概念可以化約到自然事實的學派,提出一個明確挑戰。有好一段時間,這個挑戰成為研究道德基礎的學者最熱烈討論的主題之一。

一般來說大家都會同意,當我們主張某個道德詞彙談論的就是某種自然事實,那麼,它們之間會有一種必然的關係。就像「單身漢」就是「沒結婚的男人」一樣,快樂主義必須證明「對的」就是「能促進最大快樂的」。對於這類說法,莫爾提出的挑戰說來簡單,他建議我們考慮這個問題:

 

Q. 「對的」一定是「能促進最大快樂的」嗎?

 

你可能會覺得:這沒什麼啊,這本來就是對方必須回答的問題,不是嗎?確實,不過困難的地方是,莫爾指出說,假若前述快樂主義為真,反而表示(Q)根本沒有回答的價值,因為這樣一來,「對的就是能促進最大快樂的」會是一個根據定義為真的句子,就像「單身漢就是結婚的男人」一樣。如果一個句子根據定義為真,你還問它是否為真,你問的就是一個明知故問的蠢問題,例如:

 

單身漢一定是男的嗎?

你一定是你長輩的晚輩嗎?

 

(Q)顯然不是明知故問的蠢問題,而是有討論空間的「開放問題」(open-question),這也是為什麼快樂主義者需要建構論證來回答它。諷刺的是,根據莫爾的說法,快樂主義者的努力反而證明了他們的理論是錯的:若你需要舉證,才能說明「對」就是「促進最大快樂」,表示「對」根本就不是「促進最大快樂」。不只快樂主義,莫爾進一步指出,任何試圖將道德概念化約到自然事實概念的說法,都沒辦法生產出這種明知故問的蠢問題。因此,莫爾主張任何這種嘗試都註定失敗,並將這種失敗稱為「自然主義的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

基於明顯的原因,莫爾這套說法被稱為「開放問題論證」(open-question argument)。一百年之後的現在,多數學者並不認為開放問題論證是成功的,但不能否認,莫爾的挑戰刺激了20世紀初期後設倫理學研究的進展。

 

更重要的是:如果莫爾的說法有問題,你看得出問題在哪嗎?

 

*感謝黃頌竹、石貿元和杜政昌對文章初稿提供的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