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西釋法】 當信仰遇上法 有理說得清
法律與宗教自古已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在上古時代,神諭被認為是律法的根源。雖然現今的西方法律已不再強調神權的作用,但宗教卻與法律有着千絲萬縷的關係。另一方面,伊斯蘭教法至今仍然在伊斯蘭世界和穆斯林之間有主要的影響力。到底宗教應如何因應時代變遷?
世界上最早的法律著作《漢漠拉比法典(Hammurabi’s Code)》的序文就指出法典本身與父神安努(Anu)的關係,作為國王的漢漠拉比只是敬畏諸神而製訂法律。而希伯來文《聖經》中記載先知摩西於西奈山聽取神的旨意而得到《十戒》。這十條最基本的條文就成為希伯來民族最早的法律。即便是以理性與哲學聞名於世的古希臘世界也認為法律是神諭。柏拉圖在其《法律篇(The Laws)》中提到克里特島的人認為諸神之神宙斯是他們法律的來源,而斯巴達人認為他們的法律來自於代表公正的阿波羅。
先民將法律歸因於諸神,可以看成是一種自然的表現。眾人所崇拜的神比俗世的統治者更顯得公正和永恆,是故神權比現世的君主更適合成為法律的根源。人類社會發展的初期,需要一個最高的權威去處理糾紛。對於當時的一般人而言,權威本身比法律更為重要。早期歐洲流行一種「神判法(Trial by Ordeal)」,便是這種權威表現的有力例子。神判法在各地有不同的版本,但一致地判決結果也並非人所定的。這種非人力的因素時人稱之為神的意志。
依靠神秘主義作招徠的審判邏輯不能滿足漸漸發展的人類社會和愈發開放的思想。法律須具體理性的追求成為必然的方向。宗教對於這種發展方向也作出了相應的調整。其中伊斯蘭教在眾多宗教對於法律尤為重視。在伊斯蘭教中有被稱為「沙里亞(Sharia)」的教法。沙里亞是宗教教法,本質上也是神的旨意。但早在中世紀初期,穆斯林已開始有專門研究法律的學者基於教法提出解釋。這種由人所產生的法律系統意味著教法可以脫離傳統教法不能更改的枷鎖—因為神不可能犯錯,但人卻會。這種由人解讀的法律稱為「費格赫(fiqh,阿拉伯語中意謂了解)」可以對應社會的實況與要求。而實際上伊斯蘭的教法廷「卡迪(qadi)」所執行的正正就是這種人為解讀的教法。
中世紀伊斯蘭的教法比起同時代的歐洲宗教法顯得相當先進。與伊斯蘭教相似,歐洲基督教全盛時期有獨立一套教會法(Canon Law)和宗教法庭。但歐洲由於羅馬時代的影響,有很強的世俗法基礎。基督宗教的《新約聖經》中記載了耶穌曾說過「神的歸神,凱撒的歸凱撒」。這容許宗教世俗分離的解讀使法律體系產生了宗教法與世俗法兩套並存的法律體系。例如說,一個農民除了需要向領主交稅,卻又同時需要向教會「奉獻」(實際上就是交稅)。可以說當時的歐洲人基本上都有雙重身份,即世俗的身份與作為基督教徒的身份。一般而言,宗教法廷有其所特定的管轄範圍,不會干涉世俗事務。但實際上亦有兩者重疊的情況,一旦世俗與宗教的判決出現矛盾或利益衝突,往往就是一幕政治遊戲的舞台。
宗教雖然不符合世俗化的現代社會,但即便在西方,宗教作為道德的基礎也在法律體系上印上了其足跡。而另一方面,今日伊斯蘭教法予人落後及不合時宜的觀念。而伊斯蘭國的興起更激起大家對其教法的負面意見。但是伊斯蘭曾經有着宗教與社會能相融合的經驗,或許值得今日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