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之谷】「分批甩名」慳稅慳到盡? 揭一項你不知道的障礙

撰文:子非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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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算案宣佈即時減免首置物業印花稅後,300萬元住宅印花稅率隨即由原先1.5%(45,000元)減至僅100元。網上討論區隨即湧現不少民間高手,討論如何因應最新政策施展節省印花稅的財技,當中包括聯名物業「分批甩名」,不過這項財技是否真的毫無障礙?

過去不少聯名業主都試過將業權「分批甩名」慳稅,重奪首置客身份再買第二層樓,現在新稅制下則可以「平上加平」。

舉個例子,陳先生(化名)與陳太持有市值1,000萬元聯名物業,而陳先生希望將一半業權(500萬元)「甩名」給陳太,以重新獲得首置客身份再去買樓。

以往只有200萬元以下住宅印花稅才可以低至100元,所以陳先生其時想以接近零稅率「甩名」的話,500萬元住宅需分3次「斬件」交易,譬如第一次及第二次各出售20%業權,每筆交易額200萬元;第三次則交易餘下10%業權(100萬元),才可以將總印花稅撳低至300元,而陳太收歸50%業權後,則獲得100%業權。

現時減首置稅關係,300萬元以下住宅交易,只需收取100元印花稅,故此上述500萬元住宅業權可以分開兩次出售,每次涉250萬元,則總印花稅為200元(100元+100元)。慳100元看似聊勝於無,但是減少一次「甩名」交易,除了可以節省時間外,也可慳數千元律師費。

「一系列交易」條款或成障礙

不過,打算「甩名」業主也不要過份興奮,因為稅局有一項「一系列交易」條款,即是說如果多個交易是有關聯的,印花稅應以總價計稅,而不是以每項交易獨立金額計算。情況就似「一約多伙」,業主不能拆開每一伙的樓價去計算印花稅,都是以總價為準。

所以陳先生「分批甩名」時,被稅局抽樣調查發現該一系列交易是有關聯的話,就需要向當局解釋為甚麼有需要「分批甩名」,而不是一次性進行?如果稅局不接受解釋,可追收印花稅差價,亦有權徵收罰款,有效追討期長達7年。

可解釋買家現金流不足

政府近日出現財政赤字,會不會在這方面加緊追查就不得而知。至於罰款,稅局有權追討印花稅差價的十倍為罰款,隨時倒蝕數百萬元。

其實,業主以往給予稅局的解釋,通常都是買方現金流不足,需要分批進行業權交易;又或者是父母不想一次過將業權轉給子女,希望循序漸進等,最終都要視乎稅局是否願意接受這些解釋。

但假如「分批甩名」相隔時間太短,例如今天「甩名」200萬元,下星期又「甩名」 200萬元,則很難有合理解釋除了是避稅外,為何「甩名」需要分批進行。如果是近親「甩名」,又不涉及實際現金交易的話,更難以「現金流不夠」這個藉口去就「分批甩名」作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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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子非魚為星之谷首席顧問,現於多份報章及網上平台撰文,著作《按揭達人》,涉足地產買賣及按揭、移民顧問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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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專欄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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