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府否定5方案 湯家驊: 方案多建基於危言聳聽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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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逃犯條例》修訂在立法會引起重重風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7日)召開記者會將焦點拉回修訂內容,鄭若驊否定政界提出的5個方案,包括港人港審、域外法權、加入條文保障人權和司法權利,以至日落條款先處理台灣一案等。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8日)早在電台節目上表示,認為政府態度不算寸步不讓,相信政府否定大部分方案,因方案大多建基於危言聳聽的基礎上,令方案偏離一般法律原則,與聯合國指引和模範條文有出入。「是不是代表什麼都不能改? 我又沒有這樣的印象。」

鄭若驊及李家超出席記者會,為港府的修訂逃犯修例方案再度解畫。(李澤彤攝)

湯家驊表示,聯合國模範條文定明,所有國家有權不給予理由地拒絕移交本國國民,香港法律亦有如此條文。「我們的法例是在1997年4月、港英政府治下通過,當時寫法是若疑犯為中國國籍,特區政府有權不移交。」他指出,條文在一國兩制下出現問題,因港人並非全部持有中國國籍,建議增「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字眼。

湯家驊重提自己日前出席香港外國記者會午餐會時,與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為《逃犯條例》激辯一事,郭榮鏗會上曾表示港人不信任由特首把關,湯形容對方講的事令他非常驚訝,「如果他花兩分鐘睇睇條文,他應知道特首只有拒絕移交權」,湯強調移交安排最終由法庭把關,反問「如果不信法庭,還講什麼港人港審?」

倡設框架讓法庭處理不公義個案

他又提出另一修例方向,政府處理個案移交時,可要求申請國「行多一步」,執行國際人權公約第14條中,有關公平審訊的最低保障。湯解釋,不是所有國家都是國際人權公約簽約國,「中國係嘅,但未得到人大確認立法執行,即係喺模稜兩可的位置。」他指,實際運作上並無太多國家堅持這個要求,與英美簽署雙邊協議的國家中,有國家的人權狀況遠差於中國。

其次是考慮設立框架制度,容許香港在沒有與申請國簽訂雙協議的情況下,讓法庭處理不符合公義個案,「唔係等於有求必應,唔係等於黃大仙,你要的人就一定俾你。」他舉例, 2004年至2011年間,俄羅斯向英國提出25宗申請全部被拒,台灣提出一宗申請,結果台方允諾了英方種種要求,在有條件下成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