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林鄭回應引用緊急法:如能止暴制亂 有責任檢視法律

撰文:林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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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曾提及,政府可考慮引用本地法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法例規定在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特首林鄭月娥今早(27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被問及會否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時,未有否認相關傳聞時指,所有香港法律,如果能夠提供法治手段去止暴制亂,政府都有責任檢視。

林鄭表示,特區政府仍然有信心自己處理延續兩個多月社會紛爭,而該做法是廣大市民願望。她指,政府有責任為止暴制亂,使用法治手段,強調「一定依法辦事」,又表示所有香港的法治手段,能夠去止暴制亂,都有責任檢視。

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

(a) 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 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 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 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 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 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 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h) 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i) 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j) 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k) 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l) 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 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 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