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投訴三年前遭警員毆打 警列兩指控無法證實 吳已入稟索償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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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吳文遠於2017年「七一」示威期間,被鎖上手扣帶上警車,他投訴期間遭警員毆打。《香港01》攝影記者當時拍攝到,警車內有人用手扯住吳文遠的頭髮,疑撼向窗邊。事隔近三年,投訴警察課去信吳文遠,兩項毆打、一項粗言穢語和一項行為不當的指控被列為「無法證實」,監警會審閱個案後,亦同意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
吳文遠今天(9日)表示,已展開民事索償程序,向涉事警員索償,稍後公布詳情。

【吳文遠在警車上的遭遇連環圖】

吳文遠投訴兩名警員毆打他,其中他指「被投訴人一(警員一)」在警車上用腳踢他的胯下兩次,並投訴「被投訴人二」於警車上扯他的頭髮,並且把其頭部撞向警車的玻璃上。警察投訴課將兩項投訴列為「無法證實」。

其中就腳踢胯下的指控,投訴課指「被投訴人一(警員一)」否認指控,加上經詳細審視了吳文遠所提供的兩份醫療報告及有關人員的證供,由於沒有獨立證人或證據指出「被投訴人一」曾用腳踢其胯下,上述的醫療報告亦未能引證吳文遠的毆打指控。

至於扯頭髮和頭撞警車玻璃的投訴,警指「被投訴人二(警員二)」否認指控,經詳細審視吳文遠所提供的兩份醫療報告、相片、相關媒體的報道和有關證人的證供,認為經全面調查後,鑑於缺乏充分證據支持其指控。

同時,吳文遠投訴「被投訴人二(警員二)」涉行為不當,因「被投訴人二(警員二)」錯誤地指出吳已經被拘捕,此項投訴被裁定「無法證實」。吳文遠亦投訴「被投訴人二(警員二)」濫用職權,在沒有合法理據下使用手扣並押解吳文遠前往警署,不過投訴課指,警方在事件中需確保社會安寧不受破壞,警務人員有需要採取合適行動以避免任何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寧,故認為押解吳文遠至警署是恰當,因此項投訴被列為「並無過錯」。

吳文遠今天(9日)表示,已展開民事索償程序,向涉事警員索償,稍後公布詳情。吳文遠在七月入稟法院,被告為律政司司長、警員2295及警員15163。吳在入稟狀指,兩名警員在2017年7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138號,對他施用不合法的武力,認為屬侵權行為,違反普通法及人權法,行為令他身體受傷,故要求賠償,並認為政府亦應為這些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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