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入稟要求裁定本港有權告陳同佳 湯家驊料不適用:證據在台灣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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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潘曉穎,觸發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之後引發政治大風暴。陳同佳今年6月離開警方安全屋,但至今仍未赴台灣自首,港、台政府互批政治操作。
「港人民權民生黨」主席、律師蕭思江以公司名義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裁定本港有權以謀殺罪控告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尊重任何人向法庭提出申訴的權利,但相關條文似乎未能適用。

湯家驊認為,陳同佳案發生在台灣,而台灣有司法管轄區,案件的所有證據亦在台灣,因此香港法庭能審此案的機會不大。(資料圖片)

入稟狀指陳同佳在港受審可免死刑

入稟狀指,女死者是香港市民,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本港應對案件有司法管轄權,因並此律政司應可在港起訴陳同佳,而本港法院亦有權處理。入稟狀又指,台灣可執行死刑,而陳同佳在港被定罪,則可以免於一死。

湯家驊向《香港01》表示,尊重任何人持有任何理據向法庭提出伸訴,但據他了解《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主要適用於公海或其他沒有司法管轄權的地方。然而陳同佳案發生在台灣,台灣有司法管轄區,而案件的所有證據亦在台灣,因此認為律政司以該條文在港起訴陳同佳的機會不大。

陳同佳前年10月因洗黑錢罪刑滿出獄,曾公開表明願意赴台自首,但至今未成行。上月死者潘曉穎母親邀請陳同佳、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人到政總外公開對質,但無人應約,保安局其後稱案件發生在台灣,台灣當局已掌握有關案件的主要證據,只要台灣當局不再政治操弄,容許陳同佳赴台,案件便能得到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