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香港英國交通標誌大不同 有人挨告鬧上終審法庭

撰文:開卷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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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香港交通標誌是在英國《禾貝斯報告》的標準上設計修改,但兩地交通標誌和路牌除了在語言文字上有分別外,在圖案、顏色、標誌設計上,亦有不少不同之處。

不一樣的禁止標誌

請先留意下面的三個標誌,你看到有什麼分別嗎?無論斜綫存在與否,只要是紅色圓圈就是禁止之意──三個標誌同指「禁止機動車輛駛入」。左邊和中間為香港版本,右邊為英國版本。《日內瓦公約》並沒有規定禁止標誌必須完全統一設有紅色斜綫,而英國正是跟隨《日內瓦公約》的要求;但香港在此並無跟隨英國,而是將所有禁止標誌一律劃上紅色斜綫。

《禾貝斯報告》全部禁止標誌都有紅色斜綫。因當時禾貝斯委員會認為,應劃一規定應劃上紅色斜綫,避免混淆駕駛者。但英國時任運輸大臣馬寶昇(Ernest Marples)考慮到大部分歐洲國家都是依照《日內瓦公約》的設計,除了方向指令禁止標誌外,其餘一律移除紅色斜綫,故此英國並無全盤採納《禾貝斯報告》的意見。有趣的是,當時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並沒有跟隨宗主國做法。一九七五年,香港政府根據《禾貝斯報告》改革交通標誌,決定保留所建議的紅色斜綫,與《維也納公約》新標準看齊。至於為甚麼同一個標誌,會有左右相反的斜綫呢?左邊為《禾貝斯報告》原版設計;而中間則是香港運輸署官方版本,與禾貝斯版本左右反轉,可能當時香港政府部門認為,有斜綫就可以吧,反正大家都明白;所以香港會出現有斜綫但方向不一的禁止標誌。

不一樣的圖案

港府在引入禾貝斯標準之時,把部分圖案重新設計或簡化,修改方向可分兩大類:設計本地化及原因不明的修改。至於原因不明的修改是由於歷史文獻並未有記載重新設計的原因,目前只能歸類為原因不明。因原因不明而重新設計的這類圖案,主要是行人和電單車標誌。對比英國原版,香港版本的行人標誌遭到「斬手、斬頸、斬腳」的對待,綫條比較簡約和筆直。而電單車標誌造型雖然相似,但司機除了同樣被「斬頸外」,頭盔亦被消失。至於「前面有道路工程」標誌裏的工人終於「有手」,但細心一看,你會發現這位工人是「離地」,與鏟的水平不一致,未知是否鏟太重的緣故,導致工人「彈起」了。

鬧上法庭的交通標誌

交通標誌設計必須簡潔易明、清晣易辨,不過並非所有圖案都遵從這原則,最終弄至麻煩多多。香港曾經有一起與交通標誌有關的訴訟,最後更要終審法院釐清觀點。二零一二年,一名東涌居民踏單車時被警察截停,被票控無按交通標誌指示下車推單車。二零一四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五百元;但他不服定罪上訴。二零一五年,高等法院法官指案中的交通標誌混亂且意思含糊不清,因此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和刑罰。但律政司不服並上訴至終審法院,質疑道路使用者聲稱誤解交通標誌的意思,能否成為抗辯理由。經歷長達四年的訴訟,在二零一六年終審法院最終裁定,誤解交通標誌不能歸咎於設計難以理解,反而道路使用者有義務明白交通標誌的意思,在《道路使用者守則》早已收錄相關資訊,即使標誌令人產生誤解,也不能作為抗辯理由,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❶為涉案交通標誌,本來意思是騎單車者必須下車推車前行,直至限制騎單車區終止。但,不少人都理解成相反意思:可以騎單車。而❷「限制騎單車區終止」更像不准騎單車之意。❶與❹的圖像亦頗為相似,分別之處就是「下車推單車」圖案多了一個行人。其實❶ 和❷ 並非英國原版設計,而是香港政府在一九九零年自行設計的標誌* ;原版設計只是採用文字「Cyclist Dismount」提示騎單車者下車。相比之下,香港自家設計顯得矛盾,甚至誤導道路使用者。

英國沒有就「下車推單車」設計標誌,是因為當年《禾貝斯報告》中提到,暫時沒有一個圖案能清晣表達該指令,故直接採用文字代替至今。而香港則在文字以外,再加入自家設計的「下車推單車」標誌,結果誤導道路使用者之餘,更鬧上法庭。

《香港道路探索路牌標誌x交通設計》,邱益彰@道路研究社著。(非凡出版)

以上內容節錄自《香港道路探索路牌標誌x交通設計》

作者:邱益彰@道路研究社

責任編輯:林雪伶

出版:非凡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