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公司發3200台幣禮券!打工仔嫌寒酸 網民︰這是炫耀文嗎?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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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地方都會把5月1日,即「勞動節」列為公眾假期,僱員可以放下工作好好休息。台灣有打工仔表示,在剛剛過去的五一勞動節,公司只是派發面值3,200新台幣(約800港元)超市禮券,批評公司做法寒酸,「勞動節應該要發至少一個月或半個月獎金才對」,故詢問網民所屬公司有何福利。

許多網民笑言「公司只會發了一堆工作讓我加班」、「什麼 ?勞動節竟然還有獎金?」、「有給很不錯」、「第一次聽到勞動節有獎金」、「其實是來炫耀?」、「看清楚勞工法例就知自己如何幸福」。

樓主指出,在剛剛過去的五一勞動節,公司派發面值3,200新台幣(約800港元)超市禮券,批評公司做法寒酸。(AI生成圖片)

公司發放3200新台幣禮券

樓主在「Dcard討論區」表示,自己在高雄上班,公司規定全年除了年中容年終獎金之外,還必須額外發放總共18,800新台幣(約4,800港元)價值禮券,通常分4次發放,今年五一勞動節前,公司發放3,200新台幣(約800港元),可以選擇連鎖超市或便利店,樓主一直認為「勞動節應該要發至少一個月或半個月獎金才對,只發幾千元禮券感覺偏寒酸」。

帖文引來大量網民留言,「只有0元」、「一盒新鮮空氣」、「這是炫耀文嗎?昨天領了12小時的工作」、「第一次知道勞動節還有獎金」。(AI生成圖片)

網民︰昨天領了12小時的工作

樓主更指,大家公司有何福利,「讓我羨慕一下」,帖文引來大量網民留言,「只有0元」、「一盒新鮮空氣」、「這是炫耀文嗎?昨天領了12小時的工作」、「第一次知道勞動節還有獎金」,亦有人指「我公司才發1,000新台幣(約250港元)」,「領取5,000新台幣(約1,200港元)現金」。

勞動節屬連休3天公眾假期 獎金安排視乎個別公司

在台灣,勞動節是公眾假期,而且是3天連假,由5月1日放到5月3日,但獎金安排視乎個別公司而定。台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定義「非經常性給與」,即是不計入工資計算的項目,例如年終獎金、出差旅費、紅利,除非合約明確規定公司在勞動節必須發放獎金,否則在法律上屬於僱主的「獎勵或恩惠」,並非工資的一部分,一旦合約沒有寫上,公司只發放禮券,甚至0元,其實都沒有違法。

(Dcard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