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加商場管理費被裁違公契 住宅業主:敗訴才知曾打官司

撰文:阮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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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灣華都中心業主立案法團2016年突然大幅增加商場單位管理費逾五成,今年八月被土地審裁處判違反公契,需賠償雙方訴訟費。日前法團疑再提上訴,並於明天召開集主大會,解釋事件及議決是否續聘現任律師行。有住宅單位業主指,在法團敗訴後才知悉事件,不滿由增加商場管理費到法團再提出上訴,法團疑均沒有經業主大會議決,但日後引起的訟訴費,卻有機會全幢大廈業主分擔。至截稿前,法團仍未有回覆。
事件揭發,現時《建築物管理條例》沒規定業主立案法團展開訴訟及收到法庭文件時,必須於業主大會交代,或以信函逐一通知小業主。現行條例只要求管委會須在收到相關法院文件後7天內,或發出有關法院文件後的7天內,在建築物的顯眼處連續7天張貼通知。關注團體指,訴訟金額可大可小,但現行法例難保小業主權益,促政府修訂。

荃灣華都中心為商住大廈,地面至二樓為商場。(阮秀君攝)

荃灣華都中心位於荃灣西角路,鄰近三棟屋博物館。於1989年入伙,為商住大廈,地面至二樓,共三層為商場,四至24樓共20層為住宅,另三樓為休憩區,而底層設停車場。

目前在管理處外牆貼有多張通知,指明日(11月19日)將開業主大會議決,當法團就訴訟官司取得上訴庭許可時可沿用指定律師代表,事件引起該大廈業主關注。

大廈管理處旁貼有多張通告,提及訴訟後的情況。(阮秀君攝)

其中,住宅大廈業主陳小姐(化名),擔心若法團已提出上訴,可能會引起更加多訴訟費用。她又不滿,法團過去未有召開業主大會議決及涉未有知會住宅單位業主下,擅自增加商場管理費,因而導致部分商場單位業主提訴,及後法團被裁違反公契,全幢大廈單位業主需分攤賠償費用。她質疑,如今法團涉未經業主大會已提出上訴,但法團一直未有清楚交代。

執業律師伍毅文指出,按一般而言,一旦法團提出上訴申請,等同展開上訴法律程序,即使申請後中途撤回,亦等同「認輸」,有機會需賠償雙方就上訴引起的費用,訴訟費金額不一,亦視乎對方聘用律師的收費,可能逾數十萬港元。

住宅業主陳小姐指(化名)指,雖每年都有出席業主大會,但今年九月才得悉法團涉訴訟

翻查原審判決書,法團於2016年於法團委員會決定只增加商場單位管理費金額,由每平方呎1.42元增至2.18元,加幅逾五成,土地審裁處認為將商場跟住宅單位分開加租是違反公契。

有團體指,現行法例未有規定法團涉及訴訟時必須於業主大會決議及交代,同時亦沒要求以信函逐一通知業主,部份業主難留意到大廈正涉訴訟,並作出相應行動,包括取得足夠業權召開業主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6A條凡法團屬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管委會須在收到開展該法律程序的法院文件後的7天內,或發出有關法院文件後的7天內,在建築物的顯眼處連續7天張貼通知。

同時,現有法例只規定,管理委員會(管委會)須以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的每年預算為基準,若釐定整體業主所需繳付常用基金及/或備用基金的款額,較原來的款額增加超過50%,才必須由法團藉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批准。

協助業主的工黨幹事趙恩來指,訴訟涉及費用難以預料,一開始文件費用不多,但訴訟結果出了後,賠償費用金額可以很龐大促修例,以保障小業主權益。

工黨幹事趙恩來促修例,以保障小業主權益。(阮秀君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回覆指,就有關修訂《條例》規定涉及法律程序的法團須召開法團業主大會並致函通知各業主的建議,各業主已可通過《條例》第26A條下的有關渠道知悉該法律程序,(管委會須在收到開展該法律程序的法院文件後的7天內,或發出有關法院文件後的7天內,在建築物的顯眼處連續7天張貼通知);就業主在法團於訴訟敗訴後欲透過民事索償相關損失的問題,業主應按實際情況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