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機構MeToo】性騷擾還是求偶難定義?黎明:源自缺乏性教育

撰文:曾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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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底,香港教育大學社會學講師黎明與公開大學助理教授容暉向傳媒披露,至少有7名女性在基督教機構「突破機構」與「突破匯動青年」內受性騷擾。她們發起聯署,要求相關機構跟進事件及改革機構性騷擾投訴機制。
前《突破》雜誌總編輯及出版總監吳思源曾撰文〈性騷擾還是報警好〉,指性騷擾事件「若受害人是稚齡女孩尚可理解,發生在這兩位高級知青身上,實在匪夷所思」,並形容涉事者的行為是「見獵心喜求偶心切未嘗不是」。後來,他又盼得當事人原諒,指「缺乏對兩位女士多年來的感受有所體認」,但拒絕收回「見獵心喜求偶心切未嘗不是」一話。
如果A君眼中的「性騷擾」是B君眼中的「求偶行徑」,這落差又反映了甚麼問題?

香港教育大學社會學講師黎明,去年在網上公開自己在「突破」群體被性騷擾長達七年的經歷。(曾梓洋攝)

性騷擾行為界線模糊

黎明與容暉上月底向傳媒披露,在「突破機構」與「突破匯動青年」內被性騷擾的經歷(詳見上文)。黎明憶述,當年涉事者屢在公開場合借意觸碰她的腰及膊頭,即使她黑臉、避開、直接拒絕,或間接向其他教會朋友表達不滿,卻遭教會朋友無視,甚至有人起哄,鼓勵被投訴人更進取地追求她。涉事者得到旁人認可行為,甚或鼓勵;即使不認可,亦不認為是嚴重行為。

過程中,她們曾接觸騷擾者身邊的朋友。但教會會友、機構職員同事、較年長長輩及機構高層中,有人質疑是否她們想太多,是否她們釋放錯誤訊息令對方誤解。「男未婚,女未嫁。咁佢都係想表達愛慕,會唔會係你太敏感呀?」黎明覆述。

黎明指:「如果社會上大部分的人,都會覺得這些事很小事,或者是你的責任,那你就沒任何資源可以拿來讓自己解放出來。所有論述其實都是繼續將你困在自我譴責、被人譴責 、自我懷疑的牢籠當中。」(曾梓洋攝)

咩叫性騷擾?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違法,而有關性騷擾的條文亦適用於同性關係。港大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社區法網」指,性騷擾可以直接或間接地透過身體動作或語言去進行,如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例如擁抱、親吻或觸摸);摩擦別人身體;不斷追問別人的私生活;性騷擾亦包括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風雨蘭:須視乎受害人是否感不安或侮辱

如果一方的「性騷擾」是另一方的男女情感「求偶行徑」,性騷擾的界線到底在哪?教會內的擁抱又會否承受被告的風險?志願機構風雨蘭專門服務性暴力受害人,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指:「首先要好小心,唔好將一個行為就界定為性騷擾。性騷擾係同此時此刻環境有關,重點係『不受歡迎』,很視乎受害人是否感到厭惡或侮辱。」

過去17年,風雨蘭共服務3,501名性暴力受害人,當中約50多個個案為從教會轉介的性侵、性騷擾個案。王秀容解釋,若受害人認為被性騷擾,亦需經過兩個測驗:一是主觀感受是否合理,二是事件是否顧及客觀情境。她舉例,如教會體系內上級利用職權性騷擾,受害人在受壓下被迫接受;或是有人藉追求為名接觸,令人感到不安或侮辱,便可能是性騷擾。

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指,由於性騷擾定義複雜,即使她到教會培訓教友或組織,大部份人聽畢仍表示不明白。(資料圖片/陳嘉元攝)

黎明:社會缺乏性教育 不懂尊重對方權利

今次性騷擾事件中主角之一,香港教育大學社會學講師黎明認為,旁觀者把性騷擾模糊為男女間的情慾流動,反映社會嚴重缺乏性教育。「性教育唔單止關於身體構造,或者婚前性行為、墮胎、性病。性教育係關乎親密關係中的intimate citizenship(親密公民資格)」。

她解釋,親密公民資格即是無論親密朋友 、普通朋友或是親密伴侶關係,親密關係背後有相應的責任和權利,「責任就係你應該尊重對方意願同感受;權利就係你都有權拒絕,但社會觀念係兩樣都冇」。

黎明認為,目前社會缺乏性別教育,致受害者往往更難看清自己的經歷。(曾梓洋攝)

受害者自責噤聲 如被困於單獨囚室

社會缺乏性別關係的教育,性騷擾受害者往往更難看清自己身上的經歷。「有好多受害者係被噤聲,其實佢係乜都見唔到,亦乜都講唔出,好似被板分隔,單獨被囚禁於個人困擾中」。黎明認為被害者之間有勇氣交流,社會亦有空間予大家表達自己的經驗尤其重要,否則受害者只能單獨應對,無法消化自己遭遇,這深層的社會問題亦無法被社會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