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生效首宗無牌賣狗罪成 36歲男子被判罰款5,800元

撰文:李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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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新修訂的《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於3月20日生效後,首宗無牌賣狗案今日(17日)定罪。一名36歲男子賣狗但沒有單次許可證,及沒有申領牌照下畜養1隻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違反新例及《狂犬病條例》,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800元。

新修訂的《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於3月20日生效,出售狗隻的人士必須領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資料圖片 / 高仲明攝)

漁護署於今年3月接獲一宗投訴,指網上有人疑非法售賣狗隻。署方人員其後「放蛇」,在3月24日與該36歲男子在紅磡區會面,當時對方攜著一個布袋,內有1隻4個半月大狗隻,及拖著1隻成年狗隻。人員向其付款2,800元以購買該未成年狗隻後,隨即表露身分,並票控該男子。 署方調查後,發現該男子為成年狗隻的登記畜養人,惟該狗隻牌照已於去年過期。漁護署其後檢控該男子沒有單次許可證而出售狗隻,及沒有申領牌照之下畜養1隻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今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800元。

新修訂的《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於3月20日生效,出售狗隻的人士須領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任何人無適當牌照或許可證,售賣動物或禽鳥,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違反牌照或許可證條件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而根據《狂犬病條例》,所有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必須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領取牌照和植入晶片,違者最高可判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