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山竹】落波復工遲到會「被炒」? 留意員工打風4大權益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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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竹」吹襲本港,八號風球正生效,何時「落波」暫時是未知之數。不過若八號風球除下,一眾「打工仔」便要急急重返崗位,按慣例,員工會於警告取消後2小時內復工,如遇困難未能上班,應通知主管另作安排。如員工未能復工,僱主可否藉機扣假補償?員工若因此遲到,僱主可否即時「炒人魷魚」?打工仔有4大權益要留意。

「山竹」襲港,令本港天氣急轉直下。(資料圖片)

根據勞工處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在黑色暴雨警告及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下,除必要人員外,其他「打工仔」不用上班。

1. 當警告取消後,僱員必須兩小時內返回公司復工?

《守則》內有此建議,但並非硬性規定,勞僱雙方事前可自行協商決定。工聯會鄧家彪舉例,有公司會訂明,若在常規放工時間前兩小時,天文台才「落波」,員工就可不用上班。

(資料圖片)

2.如果員工因事未能復工或遲到,僱主可否懲處或「炒魷」?

鄧家彪表示,如員工在「落波」後未能準時復工,僱主確有權懲處員工,視作遲到甚至發警告信,但他認為,若員工受惡劣天氣或交通問題影響,在「合理盡力」下仍遲到,僱主不應懲處員工,大家「互讓互諒」,宜「人情味」彈性處理。他續指,按以上情況,若僱主發警告信致員工損失,如影響升職及加人工等,僱員可基於不合理對待而向勞工處投訴。他又提到,據《守則》若僱員因天氣惡劣,有實際困難未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崗位,僱主不能以此理由將他即時解僱。

鄧家彪解釋,《僱傭條例》訂明,「即炒」(即時解僱且不給予代通知金或一個月通知期)員工須基於對方犯下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過多次警告仍不改善,才可作此決定。不過鄧承認,或有部份僱主會以一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取代「即炒」,令僱員無法得悉到底被解僱是否真的與「落波」復工遲到有關。

工聯會鄧家彪呼籲,在惡劣天氣影響下,員工在復工時或稍有遲到,建議僱主宜有「人情味」,可彈性處理上班安排。(資料圖片)

3.如果在惡劣天氣下復工,員工可否提出特別要求,如交通津貼或當值津貼?

根據《守則》,勞工處建議僱主可以支付颱風或暴雨當值津貼予上班的僱員,以作鼓勵。鄧家彪就表示,勞僱雙方可自行協商,他舉例,若員工住偏遠地區,只可選擇以的士作為交通工具才可準時復工,僱主理應補貼車資,「僱主唔俾,就會有爭議」。不過,以他了解,除基層工種,大部份僱主在交津上都會較「手鬆」,「一年最多都係補貼3、4次。」

4.如果員工最終因「打風」無上班,僱主可否扣其年假/法假/休息日?

不可以。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減少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以補償因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