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被虐殺案.拆局】女童臨臨枉死 只因防止虐兒制度落後?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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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小女孩臨臨涉被虐打致死,其生父及繼母被落案控告謀殺。一個精靈可愛的小女孩疑遭虐殺,固然令全港市民心碎,但同樣令人深思整個虐兒通報機制不彰的問題。正如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所言,香港目前沒有強制通報虐兒事件的機制,也欠缺方法主動識別高危的家庭,在制度上存在相當的缺失。
但如果細心分析整件事,與其說是制度有不足,更令人無言的,是校方和社署之間以冠冕堂皇的制度、程序互相推搪,卻無視一個最根本的問題:人命關天、救人如救火。在這一方面,今時今日的香港,似乎比80年代的時候還要倒退。

陳方安生不諱言,當年最大的挑戰是「落區爭取市民支持」,因要放下身段,不是容易的事,亦是寶貴的經驗。(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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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虐童個案 「郭亞女事件」成經典案例

提到虐童案件,相信不少老一輩港人都會聯想起「郭亞女事件」。1986年,6歲女童郭亞女疑被患有精神病的母親,長期幽禁在葵涌葵興邨的住所。其實社署自前一年11月已有跟進個案,但社工曾5次嘗試入屋了解被拒。經傳媒廣泛報道後,當時任社署署長的陳方安生在5月8日,決定引用《保護婦孺條例》,由警方和消防破門入屋救走女童。

當時輿論主要指向社署,認為陳方安生的決定拆散別人家庭,而郭亞女當時未必有即時危險,不一定要使用這種武力手段。不過時任港督尤德爵士讚揚陳方安生果斷,陳方安生往後亦繼續升官,官至布政司以至回歸後的政務司司長。郭亞女事件在當時爭議雖大,但無可否認的客觀結果,就是救出了一名可能受到人身傷害的兒童,陳方安生直至退休後,仍然覺得這是她為官數十年,最為深刻的事件。

2014年佔中期間,警方曾以《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帶走一名在連儂牆用粉筆畫花的14歲女孩,送往女童院,引發社會爭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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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為何保護不了臨臨?

「郭亞女事件」事件過後,政府因應社會變遷對《保護婦孺條例》加以修訂,成為現時的《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而根據現行的《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下稱《保護條例》),賦予當局在必要時將兒童帶走看管,保護其人身安全。這就意味,即使香港未有強制通報虐兒事件的機制,也欠缺主動識別高危家庭的方法,但假如有關當局能及早意識到5歲小女孩臨臨正面對危險,有一個敢於承擔的官員拍板行使《保護條例》,本來有機會阻止今次慘劇的發生。

而更加諷刺的是,近年其中一次使用《保護條例》的案例,竟發生在「佔中」期間。2014年底,一名14歲少女因在金鐘「連儂牆」用粉筆畫花,被警方以刑毀罪拘捕。其後,警方更以女童父親無力照顧女兒為由,引用《保護條例》,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將少女移送至兒童院。

5歲女童「臨臨」懷疑被嚴重虐打致死,其26歲生父(右)及27歲繼母(左)涉謀殺被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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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鬥耍太極推手 可知人命關天?

固然,當時警方的行動被指具有政治目的。而《保護條例》賦權範圍到底是否應該包括警方單方面執法,也是另一重爭議。但此事件已充分顯示,其實《保護條例》已賦予足夠法理依據讓政府介入家庭事件,只是從客觀的現實上看,當局未有引用此尚方寶劍救走臨臨,而是引發出一件政治風波。

其實任何制度,永遠也會有改善的空間,需要隨時代的變化而作修訂。例如今次慘劇凸顯虐兒通報機制有大量灰色地帶,到底單單打個電話通報,還是要白紙黑字才算「正式轉介」?未來是否要引入強制通報?知情不報是否要加上罰則?通報程序是否應該再簡化?這些都是日後要處理的問題。

社署指興德學校,曾於去年11月臨臨兄長的福利事宜諮詢社署。(資料圖片/鄧詠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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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機制惹爭議 卻非慘劇真正關鍵

但至關重要的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機構、一間關顧學生的學校,無論任何時候都應該以學童的安危為優先,甚至在危急關頭使用一些「非常手段」救人,正如當時陳方安生就引用《保護婦孺條例》,聯同警務處、消防處等部門,採取武力手段救出郭亞女。這類決定事後可能引起爭議,涉事官員可能受到社會的批評,但卻可以換來一名兒童的人身安全。

今次校方和社署卻剛好相反。校方表示去年11月發現男童有可疑傷勢後,已通知駐校社工跟進,並將事件「轉介」予「相關政府部門」;社署卻表示當時學校沒有正式「轉介」事件。而校方見社署沒有跟進,自己也沒有跟進下去。由此至終,自發現問題到搞出人命後,涉事各方都把受虐兒童當成「人球」踢去踢去,盡用一些冷冰冰的制度、條文、程序,嘗試「做完份內事」並「證明自己沒有做錯」。這些受薪服務兒童的人,有否想過自己在做什麼?

兩名與死者8歲兄長同班的女同學指曾目睹他回校時眼睛腫起。(蔡正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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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有否用心珍惜兒童 還是當作做完就收工的「個案」?

今日的制度和法規縱然有很多改進空間,但三十多年前的制度,理論上也不會及得上現今「先進」,卻成功救出孩子;今次卻是明明有證據顯示有兒童疑遭虐打,但在學校、社署忘於「推莊」之下,拯救不了無辜的生命。

其實這也牽涉一個很深層次的問題。果斷、高效使用公權限制市民的某些權利,例如當年陳方安生「拆散」郭家,一定會惹來批評,而且一旦操作不當很易形成濫權。但制度只執著於規章、程序,變得官僚,執行上來就會忽略不同案件的特殊情況,導致白白錯過救人的時機,引致悲劇。眼見一宗慘劇明明有機會避免,卻迎來如此悲哀的結局,政府和學校實在需要反思,到底自己當兒童是有血有肉、需要保護的人,還是做完「既定程序」就可以拍拍屁股收工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