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勝訴.判辭解讀】終院詳解何謂「公民抗命」法庭應如何定斷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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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終極上訴」成功,獲當庭釋放,擾攘三年的公民廣場案終落幕,但終院就「公民抗命」的解讀卻是影響深遠,足以對未來的政治抗爭案件一錘定音。縱觀三級法院的裁決,原審裁判官對年輕人違法示威抱持寬容、理解的態度,但終院明顯支持上訴庭嚴刑阻嚇的立場,在判詞中強調「公民抗命」必須和平進行,無論示威者有多崇高的理念,一旦越過暴力的界線,便不能以「公民抗命」作為減刑理由,法庭可重判入獄。

三子雖然上訴得直,但終院裁決認同上訴庭定下的判刑指引。(李澤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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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公民抗命」?

為了解決這個法律爭議,終院在判詞中花了不少篇幅解釋「公民抗命」如何影響量刑。正如英國大法官Lord Hoffman過去曾指「公民抗命在普通法有悠久及光榮的歷史」,終院認同在所有尊崇個人權利的法制都可見「公民抗命」這個概念,並補充「公民抗命」能粗略分為兩種:

1. 違抗不公義的法律;

2. 透過違法抗議不公義、促成社會變革;

兩種抗命的基礎都是發自良知,違法者相信法庭會在判刑時考慮他們的抗命動機。

「公民抗命」須符合和平非暴力條件

然而根據John Rawls的經典《正義論》,「公民抗命」在普遍理解下必須符合和平、非暴力的條件,違法者亦要在事後接受法庭懲罰,以喚起公眾對不公義的關注。根據案例,示威者一旦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已經跨越合法表達意見的界線,「公民抗命」或履行言論、集會自由等辯解,將不能成為有力的減刑理由,即使重判阻嚇性刑罰亦不為過,根本不用憂慮重判會帶來「寒蟬效應」。

終院法官指三子只是抗議政改方案,非挑戰《公安條例》,「公民抗命」不適用於本案。(林若勤攝)

「公民抗命」不適用於本案

終院強調,法庭無意捲入政治辯論,亦不想評論雙學三子的政治理念,但認為三人犯案過程中涉及暴力,他們當時只是抗議政改方案,而不是直接挑戰《公安條例》本身,亦不涉及不公義地引用《公安條例》,故此「公民抗命」的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大型公眾示威增加 定指引有理

終院認同上訴庭早前的裁決,鑑於香港出現愈來愈多混亂及大型公眾示威,法庭對暴力示威不應寬容,有充份理由重判即時監禁,並提到煽惑他人犯罪,或擔當領導角色的人士更是「罪加一等」。

終院指三子受人慫恿言論並無根據,表明不認同說法。(李澤彤攝)

不認同楊官言論

至於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早前嚴厲批評「社會瀰漫歪風,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終院則在判詞中表明不認同楊官的言論,因為無證據顯示雙學三子受到他人的慫恿鼓吹而犯案,楊官不應在判刑時將其他人的犯罪行為投射在被告身上。但由於上訴庭的量刑指引主要由法官潘兆初撰寫,楊官的言論不會影響量刑指引在未來案件的適用性。

上訴庭無權推翻原審的事實裁斷

雖然終院同意上訴庭就目前情況,並就同類案件定下指引,然而他們亦認為上訴庭更改原審「事實裁斷」上犯錯,並指出上訴庭在審視過案件的證據後,直指裁判官裁斷錯誤,又自稱有權推翻。

終院重申,若原審裁判官沒有犯下原則性錯誤,上訴庭不能單從另一個角度自行解讀事實。以本案為例,終院認為原審裁判官已充份考慮各項證據,才得出雙學三子已展現悔意的結論,過程中沒有犯錯,上訴庭不能以他們的不同理解,推翻裁判官認為三子有悔意的決定。

上訴庭亦錯誤理解黃之鋒律師陳詞

就黃之鋒案發時未滿21歲,上訴庭沒有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條例第109A條判刑,終院則明確指出上訴庭誤解了黃之鋒代表大狀的陳詞,錯誤地認為毋須考慮非監禁式判刑,違反了第109A條的規定。

案件編號:FACC8-1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