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波夫婦誹謗中學生案 終院指上訴庭直接裁陳勝訴不當 需重審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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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被指在2011年向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管理層及家長發電郵,指校董的子女考試「出貓」獲包庇。原審裁定陳茂波夫婦誹謗罪成,需賠償23萬元,但去年上訴庭裁陳氏夫婦勝訴,推翻原審裁決,直接裁定勝訴。校董不滿續上訴到終院。終院今(10日)頒判詞,裁定校董上訴得直,撤銷上訴庭早前裁決,本案需要就「言論是否惡意」這個議題重審。陳茂波今早在出席活動時未有就裁決作回應。

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上訴時須就誹謗案獲勝訴,但原告到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資料圖片)

原告漢基國際學校校董盧光漢、其子女盧冠中及盧亮臻,被告陳茂波及其妻許步明。

校內謠傳校董兒子作弊

案件源起自2011年,原告盧光漢的兒子盧冠中在學期間出任領袖生,成績超卓,但他及其孖生妹妹盧亮臻,卻遭數名女同學指控在測驗中作弊。陳茂波妻子許步明從女兒口中得悉謠言,與其他家長聯絡後,以「領袖生作弊」為題,與陳茂波聯署發電郵予家教會前主席夫婦,指聽聞有人涉嫌作弊,又指盧氏兄妹因為父親是校董,故免予受罰,要求家教會將事向校方反映。

校方經調查後認為指控不成立,但陳茂波夫婦之後又仍再發電郵予校方及家長,批評校方沒有處理謠言,又與校方開會時擬備作弊事件摘要。盧冠中當時有申請升讀哈佛大學,但哈大也收到匿名投訴電郵,指盧冠中被指控作弊,他最後亦未獲取錄。盧家曾作調查,未能查出匿名電郵來源,惟認為陳氏夫婦所發郵涉誹謗,因而入稟控告。陳在原審時被陪審團裁定敗訴,須賠償23萬,但上訴得直,推翻原有判決。盧家遂提出終極上訴。

原告上訴時指陳氏夫婦言論屬惡意

代表原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上訴時指,被告依賴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辯護理由,但若有關言論涉及惡意,特權即告無效,要判斷被告是否惡意作出言論,可視乎被告是否知道言論中陳述的真偽,及被告作出言論的動機。

律師續認為陳茂波夫婦沒有查證真偽,便發佈相關言論,再者,當時被指懷疑曾作弊的盧冠中,經過校方調查後已證明清白,但陳氏夫婦選擇不相信調查,仍繼續認為作弊謠言與校譽有關,認為二人行為屬魯莽及惡意

終審法院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及上訴庭裁決均有出錯。(資料圖片)

是否有惡意須考慮兩大原素

判詞指出,誹謗中的「惡意」一字有可能令人混亂,不應在陪審團面前提出,而在判斷一個人的言論有否「惡意」以致不能引用「受制約特權」來抗辯時,必須考慮兩大問題:

1.甚麼情況會被特權保護(由法官處理的法律問題);

2. 被告發佈信息的目的(由陪審團處理的事實裁斷問題)。

原審法官引導時有重大瑕疪

終院法官認為,原審法官給陪審團的引導有重大瑕疵,例如法官在陪審團裁決陳茂波夫婦的言論是否「惡意」後,才處理「受制約特權」的法律問題,順序出錯

另外,原審法官錯誤解釋「惡意」為利用作不當目的,以及非真誠相信有關言論,但其實只有前者才是正確解釋,法官亦沒有向陪審團解釋原告需負上多少舉證責任。

是否有「惡意」仍具爭議

陳茂波敗訴後上訴,上訴庭當時認為不需要重審,並指除非能證明陳茂波有意對言論的真偽視而不見,或抱持極不合理的偏見,否則若他只是魯莽、妄顧言論真偽,並不足以構成「惡意」的定義

終院認為上訴庭的裁決出錯,因為上訴庭所援引的證據,其實也可以用來支持原告的立場,因此撤銷上訴庭早前的裁決,將本案中關於「惡意」的爭議發還重審,至於有關誹謗含意和「受制約特權」的裁決,則維持原審結論。

雙方各自承擔律師費

訟費方面,終院認為與訟雙方在「惡意」的爭議上各有責任,因此不會就原審、上訴庭聆訊和今次的終院聆訊下訟費命令,陳茂波夫婦和原告各自承擔自己的律師費,但陳在上訴時成功引用「受制約特權」為4段誹謗對話作抗辯,該部份的訟費需由原告賠償。

案件編號:FACV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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