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職員非法收介紹費助他人入建築公司 官斥沒悔意判囚6星期

撰文:周峻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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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41歲建築工程公司前職員Resham Singh,涉嫌向另外2名工人索取及收受共7,000元非法介紹費,以助他們受聘該公司,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今日(1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個星期。
暫委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表示,公眾不會容忍貪污行為,斥責被告沒有悔意,命令他須同時歸還從一名工人收取的1,000元介紹費。

41歲建築工程公司前職員Resham Singh,涉嫌向另外2名工人索取及收受共7千元非法介紹費,以助他們獲該公司的受聘工作,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個星期。(資料圖片)

介紹工作先收三千元 工人急需工作答應要求

41歲被告Resham Singh,為廣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前司機兼工人,早前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今日被判入獄6個星期。案發時廣昇獲其母公司批出一個南九龍區的渠務工程項目。

事緣一名工人於2016年4月4日致電被告要求幫忙介紹工作,被告當日隨即介紹他為該渠務工程項目的工人,並索取3,000元作為介紹費。由於該工人當時需要一份工作,遂答應繳付有關費用。

暫委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表示,被告沒有悔意,命令被告須歸還他從一名工人收取的1千元介紹費。(吳鍾坤攝)

欲再收介紹費推薦工作 另一名工人拒絕

被告其後帶領該工人與一名廣昇時任管工見面及面試,於2016年4月7日起以日薪為560元,獲聘為該公司的工人。兩日後,被告要求該工人繳付介紹費,他先給予被告兩張500元紙幣,並表示待廣昇支薪後會繳付餘下的2千元。

此外,案情透露,被告於2016年6月4日與另一名工人見面,並向他索取3,000元的介紹費,惟該工人兩次拒絕其要求。

暫委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表示,貪污是商業社會的禍害,公眾不會容忍,並斥責被告沒有悔意,而觸犯貪污罪行的人應知道判處即時監禁是必然的後果,同時命令被告須歸還他從一名工人收取的1,000元介紹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