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擬修定違紀行為定義 傷害校譽可遭懲處 嚴重者或要永久退學
撰文:李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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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香港浸會大學學生在今年1月初就普通話豁免試機制,組織學生到語文中心抗議逾八小時,其間有學生的言論因夾雜粗口引起爭議。兩名學生陳樂行及劉子頎,其後被浸大紀律委員會判暫時停學。
事隔逾半年,浸大學生事務處組成工作小組檢視紀律委員會,修訂委員會的功能和條文。據了解,工作小組擬將「對大學聲譽造成傷害」或「傷害大學與社會關係」納入違反紀律行為之內;工作小組亦有檢視懲處方案,小組擬定最嚴重者可致永久退學。
浸大學生事務處組成工作小組早前討論的內容包括紀律委員會的組成、功能、權力等,而當中亦有談及「違反紀律行為」的定義。據了解,小組討論了多個項目,包括就「能導致他人有實質或潛在痛苦或傷害行為」的定義提出修訂,如將「言語攻擊或恐嚇」(Verbal abuse or intimidation)、「傷害大學社群關係」列入範圍之內。另外小組又建議新增「很可能令大學聲譽受損,或影響大學正常運作的行為」為違反紀律行為,並將其列為屬「影響大學運作安全」的範圍之內。
除了委員會的權力及行為定義,小組亦討論學生紀律行為的懲處。據了解,校方擬定違反較輕紀律行為的學生或會被強制要求出席工作坊、罰款、限制使用校園設施和服務等。但較嚴重的或會被停學一個學期,甚至將該名學生永久退學。
有關注校政的學生在「浸大山神」Facebook專頁發布文章及發起反對聯署,認為是次修訂是「浸大廿三條」,指定義廣闊,令學生更易被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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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資料只供小組初步討論
浸大發言人表示,大學會不時檢討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以求與時並進。發言人指,學生事務委員會於2017年底決定成立工作小組,檢討學生紀律程序,小組成員除召集人外,包括四名教職員代表和四名學生代表,強調有關收集的資料只供小組初步討論,稍後會諮詢校內社群並向學生事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最後再交教務議會討論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