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罪成・紐約專訪】中國人賄賂非洲官員 點解關美國事?

撰文:鄭嘉如 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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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被美國司法部檢控八宗罪,七項被判罪成。當中包括五項涉及違反或串謀《海外反腐敗法》罪名。控方指何涉嫌匯款予兩名非洲政要以換取商業利益,又指他在禮物盒中放了200萬美元的,給乍得總統作當地「捐款」。何被指這些行為,是為中國華信在非洲國家搭路尋商機。然而,若他所求的利益均不在美、收款人亦非美籍,為何美國政府仍可控告何志平?
前聯邦檢察官、現專門從事《海外反貪腐法》訴仲的律師Justin Weddle接受《香港01》專訪,分析箇中原因。
記者:鄭嘉如(紐約)、呂樂謙(香港) 連線直擊

污點證人加迪奧曾與何志平於聯合國大樓對面的Trump Tower豪華單位內商談乍得生意。控方庭上展示加迪奧於當日於單位內用手機拍攝窗外景色的照片,以證事件在美國境內發生。從窗外可見聯合國大樓,以及曼哈頓無敵景色。(鄭嘉如攝)

何志平被捕一年多後,終於在紐約時間星期三(12月5日)被判罪成,每條控罪若分開判刑,何志平最高面臨65年監禁,而何志平的具體刑期,就要到2019年3月14日判刑。

涉賄行為在美發生   基金會在美有辦公室

何志平涉賄非洲官員的案件,表面看似與美國無關,但其實何擔任秘書長的中華能源基金,在美國維珍尼亞州註冊,多次涉商討賄賂的會面在中國華信的紐約辦公室和紐約聯合國總部發生,何志平亦曾以美金透過紐約銀行戶口匯款。何志平案可謂踩中多個FCPA地雷,直墮美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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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平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和洗黑錢,八項控罪中,七項罪成。(美聯社)

《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簡稱FCPA ,是美國聯邦法律,主要禁止任何在美國註冊企業或美籍人士,或非美籍人士在美國境內, 利用美國電匯或通訊網絡賄賂他國官員,以獲取商業利益,法例並要求企業保持正確的帳簿紀錄。只要被控機構在美國註冊、被控人士持美籍、行賄過程在美國境内發生,及使用美國金融體系匯款,美國司法部即可對此有管轄權,並提出控罪。在全球化的商業世界,一賄一賂大多跨境進行,FCPA法的原意,是防止任何人濫用美國體系的便利,在他國延伸貪腐文化。

不少國際企業曾「中招」

美國司法部及證監會過去多次以FCPA成功檢控不少國際企業,亦令不少商界人士大感頭疼。由於該法審訊漫長繁複,不少企業寧願罰款和解。瑞典通信企業Telia去年9月,便同意和解及交納9.65億美元(約75.4億港元)罰款,為歷來最多。著名跨國企業如德國西門子、英國軍火商BAE等,都曾被此法「惡整」。

不少知名商界人士均指這條法律十分嚴厲,容易中招。 美國總統特朗普就曾在2012年指出,FCPA是「非常不利美國企業」,令他們不願在相對窮困的國家投資,變相把商機讓予中國等其他國家,他又形容這是「可怕、荒謬的法律」。美國商會亦指該法阻礙了美國企業到海外併購,美國企業因所併購的公司行賄而受到受牽連。但亦有論者認為,該法是美國反腐的厲害武器,且對全球有裨益。

前聯邦檢察官、現專門從事《海外反貪腐法》訴仲的律師Justin Weddle指,美政府過去傾向檢控企業多於個人,因為企業會被判天價罰金,成為司法部的可觀財源。(鄭嘉如攝)

反腐神器為美司法部帶來巨額罰款收益

個人或機構均有可成為FCPA被控對象,個別人士可被判處刑期及罰款、機構則只會被罰款。罰款金額會按賄款金額、所換得的商業利益金額,或有可能換取的利益金額而定。據史丹福大學統計,過去三年,司法部及證監會每年曾收取19至38億美元(約148億至296億港元)罰金不等。

曾任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現專門從事FCPA訴訟的美國律師Justin Weddle,接受《香港01》專訪時指出,美政府過去傾向檢控企業多於個人,因為企業會被判天價罰金,成為司法部的可觀財源之餘,亦會與其他合作調查的國家「分紅」。

但FCPA的權力並非無限。Justin Weddle指,美國巡迴法院(即聯邦上訴庭)近年便曾推翻原審判決,以案例為此法設限,防止美政府無限擴大此法例的司法管轄權。在美國政府控告Hoskins一案中,被告Hoskins是一美國企業的海外僱員,被控串謀違反FCPA,在未曾進入美國境內的情況下,以電郵指使屬美國分公司的職員,在海外行賄。上訴庭法官指出,若被控者本身並不能被控以違反FCPA罪,便同樣不能被控串謀違反此法。

瑞典通信企業Telia去年9月,因違《海外反腐敗法》,同意和解及交納9.65億美元(約75.4億港元)罰款,為歷來最多。(Telia官方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