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七警案審訊17天未到戲肉 剛完「案中案」是甚麼?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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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城關注的「七警案」自事發約一年半後,終於在今年6月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原本預計審訊20天,然而案件開審17天,仍在處理一個名為「案中案」(voir dire )程序,只是集中討論是否要接納11段新聞片及閉露電視片段等資料應否列為呈堂證供,法官今天裁決全部片段可呈堂。案件終於可以開審了,卻又因各樣理由再排期至10月才傳召證人。
法庭這個安排,不禁令人疑惑這程序是否律師們的拖延策略?執業大律師解釋,「案中案」絕非辯方「拖字訣」。相反,這是案件的「靈魂」。就本案而言,該些新聞片被指拍得案發經過,是案中的主要證據。但四家新聞機構均拒絕透露拍攝者姓名,辯方有權質疑片段是否曾經篡改,並經傳召相關證人,再由法庭定斷。而因一宗案件引發的另一內部聆訊,就稱之為「案中案」。

辯方爭議的新聞片段拍得當晚的佔領區的現場情況。(無綫電視新聞片段截圖)

按現行法律,不論呈上何種形式的證據,法庭必須先考慮證據的呈堂性(Admissibility)。

在刑事審訊中,控方必須令法庭信納,證據是在 「無合理疑點」(unreasonable doubt ) 提出,才會獲准呈堂,例如某被告與警方錄取口供時曾作出招認,控方須令法庭接納該招認是被告自願,辯方若有質疑,例如認為被告是在警員迫供或誤導下作供,便可以藉「案中案」程序,由法庭決定應否接納為呈堂證供。若然法庭接納證供可呈堂,下一步才會考慮該證供的可信性(Credibility),屆時就須在正式審訊時處理。

【七警案第17天】新聞片獲准呈堂 案件押後待曾健超襲警案謄本

辯方爭議的新聞片段分別來自無綫電視、蘋果日報、亞洲電視及now TV。(無綫電視新聞片段截圖)

「案中案」非拖延戰略

在七警案中,辯方質疑該些由無綫電視、蘋果日報、亞洲電視及now TV四家傳媒拍攝到,曾健超疑被人抬走及帶到「暗角」毆打等片段的呈堂性。早於案件開審前,警方曾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多間傳媒提供新聞片母帶及披露攝影師資料,但法庭最終權衡新聞自由,及維護公義等各方面因素後,拒絕警方的申請。

由於沒有拍攝者能確認片段的完整性,辯方遂質疑片段有可能被篡改,或者未能完整地拍下案發經過等,故反對片段呈堂。

(無綫電視新聞片段截圖)

新聞片為七警案「靈魂」

有執業大律師指出,受爭議的新聞片在案中舉足輕重,是整單案件的「靈魂」。控方的立場是「唔會Key七個好似被告嘅人入條片」,故片段不會被修改,但辯方的論據則是「唔傳召攝影師,點知新聞片有無被人改過」。法庭在「案中案」過程中,先後傳召了在事發當日的警員、事主曾健超、搜證的警員,及曾處理片段的電視台工作人員及主管等作證,去證明影片沒有經篡改,而法官亦認為可信,並准予影片呈堂。

假若法庭拒絕新聞片段呈堂,正式審訊時便不能再引述片段內容,故片段呈堂與否,對案件發展具關鍵影響。

不過,現時新聞片段雖然被裁定可呈堂,但辯方仍可游說法庭不要給予該片段太大比重,例如可針對曾健超能否認出施襲者及其證供的可信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