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健案】控方稱未見有人被擄 辯方指關鍵位無鏡頭 下月裁決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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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成員林子健前年聲稱被擄走及在大腿打釘,事後被指虛報被擄案,控辯雙方今(18日)作結案陳詞。控方稱閉路電視拍下被告的路線,指其所稱的案發地點及時間無人被擄走,更見他悠然自得,平平安安返家;辯方卻指閉路電視的錄影時間有出入,關鍵位置無鏡頭,難證控方說法,且案件具「政治教訓」意味,林未即時求醫報警可理解,故認為不應將被告定罪。裁判官聽罷陳詞,將於下月15日作裁決。

被告林子健(黃衣)庭上聽到控方陳辭時曾大聲在庭上反駁。(林樂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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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子健,44歲,否認一項明知而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指他於2017年8月11日在瑪麗醫院向偵緝警員黃繼霈虛報自己8月10日在咸美頓街至碧街之間的砵蘭街路段遭拐帶。

控方指鏡頭所見與被告所說不符

控方陳詞指,閉路電視錄影可佐證被告人報假案。他指被告向傳媒及在網上重複述及案發經過,但與被拍下的鏡頭不符。例如,被告最初表示去完彌敦道近咸美頓街的大家樂之後被擄,惟該快餐店清晰地錄下他在聲稱被擄的時間之後使用其廁所。控方又道,旺角及油麻地人來人往,但沒有任何人看到或聽到不尋常的事件。控方認為,法庭可依外型判斷錄影中人是否被告,並形容被告的假故事在環境證供下不攻自破。

指林回家前「他條」嘆飲品

他續指,被告被拍到回家前在附近商場的起貨區「他條」地「嘆飲品」,且沒有即時拔走大腿的釘書機釘,不似是受害人的反應。控方再提及被告向傳媒稱會與警方合作,但事實並非如此。

林聞言即在庭上道:「有(合作)呀,唔好講大話啦!」裁判官即提醒他不要再打斷他人發言,控方最後收回相關陳詞。此外,控方指其專家證人在事發不久後親身驗過傷勢,而辯方的專家證人未有親自驗傷,且他只認為自殘及受襲均有可能。

指林悠然自得安然返家

控方總結,案情顯而易見,有如玻璃球般清晰,指閉路電視拍下被告的路線,刺破其謊言。他稱證據強而有力,可證明被告當日身處何地,而被告有無上小巴則不重要。控方指,警方為釋除恐慌,花了大量人力物力查看閉路電視;被告身型「鶴立雞群」,並背著大背囊,容易辨認,從片段中可見佢「平平安安、悠然自得」,安全歸家。

辯方指錄影時間有出入

代表林子健的大律師陳偉彥則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且對方要舉證到被告絕對並無被擄走才可將他定罪。他謂,警方未能確認閉路電視的錄影時間,根本不可推論出被告當日的行走路線,單是這點控方就「玩完」,不可將被告定罪。

他指盤問警員時,對方稱只負責部分片段。另外,警員調查時又發現錄影片段顯示的時與格林威治時間有出入。

關鍵位無鏡頭

辯方再指,部分關鍵位置並無鏡頭,包括砵蘭街、咸美頓街交界逾8米街道,以及附近公園和後巷。他又質疑,有些片段錄到經過的車輛,但控方竟沒索取行車記錄儀。

案件有政治教訓意味

至於未有即時拔釘,辯方認為每人的處理方式不同,應考慮被告提及此案有政治教訓意味,故不想去公共醫院。他補充,被告抵家時已是午夜,翌日已去求診。

案件編號:KCCC255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