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黃之鋒稱不應因具知名度而被判監 官押後裁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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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黃之鋒、黃浩銘及岑敖暉等多人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主任在旺角清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其中認罪的黃之鋒被判入獄3個月,他就刑期提出上訴,案件今(3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黃強調他在事件中非領導和組織角色,而他雖活躍參與社會運動,並具知名度,但不應因而受到懲罰。上訴庭聽取陳詞後,押後宣判,期間黃准繼續保釋。

黃之鋒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被判入獄3個月。(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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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已就這案服刑6天

申請人黃之鋒去年1月因刑事藐視法庭案被判囚後,遭收監6天,他之後准以1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原審法官認為黃之鋒在案中扮演領導者角色,惟代表黃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今在庭上指,未有證據顯示他是領導角色,或是組織者。對於原審法官認為,黃在案發時多番挑戰禁制令的合法性,但駱指黃當時的「挑戰」非屬嚴重的一類。相比同案另一被告司徒子朗,當時手持大聲公協助黃之鋒等人大聲廣播,最終判處緩刑,認為兩者的判刑不應有太大差別。

不應因黃具知名度受罰

駱又指,黃之鋒常參與社會運動,並具知名度,但不應因此而受懲罰,認為應只以黃當時的行為去考慮判刑。上訴人又指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未有考慮黃之鋒當時未滿21歲。

上訴人一方要求法庭判處黃緩刑,或一個短的刑期,令他可即時獲釋。

律政司指黃令現場人士關係緊張

而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則強調,黃之鋒在阻撓清場時屬領導角色,其角色和黃浩銘相似。雖然他和黃浩銘在現場說話的內容和方式有異,但其效果一樣,都是令示威者與清場人士的關係更緊張,因此其判刑應較案中其他被告為重。

原審官有權決定年紀在判刑的比重

黃的年紀的確是判刑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強調原審法官有權決定年紀在判刑時佔多大比重。

同案的岑敖暉等14名被告被判監1至2個月, 但緩刑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至於黃浩銘則被判囚4 個半個月,他遭上訴庭駁回上訴後,去年底亦遭終審法院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V1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