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取用電腦】莫乃光批律政司濫用 日後需舉證清楚作檢控

撰文:李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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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立法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近年用得愈來愈廣泛,律政司更以該罪當作「萬能Key」,近5年每年都有逾百人因該罪被捕或監控。不過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的4名人士,涉曾用手機拍下試題,再經電腦對外泄露題目,各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其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高等法院要求覆核被駁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釐清該例的涵蓋範圍,今日(4日)終院裁決,律政司終極敗訴。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認為,律政司過往一直濫用該條例,是次判例釐清該條例的定義及適用範疇,日後如以網絡「以言入罪」,警方更需舉證清楚,及引用更適合的罪行作控告。

終審法院就協和小學洩漏試題案裁律政司敗訴,律政司回應稱尊重裁決。(資料圖片)

2008至2014年 定罪比率高達85%

根據保安局資料顯示,2008年至2014年9月的264宗涉及《刑事罪行條例》161條(下稱161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檢控個案,有224案件的被告被定罪,定罪比率高達85%。

直至去年協和小學案在高等法院裁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在判詞就該例作詳盡的分析,指控方在詮釋控罪時,對使用電腦作出「犯罪行為」(actus reus),是概括於任何取用電腦的情況,認為這種說法可能做成很多荒謬的結果。此外,取用電腦(access to a computer)及使用電腦(use a computer),故使用自己電腦或手機並非未經授權取用電腦。

律政司其後向高院上訴遭駁回,再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頒下判詞,一致駁回上訴,律政司敗訴。「萬能key」神話宣告破滅。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歡迎裁決,並批評律政司過往濫用該條例,不斷擴闊條例定義,連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也納入罪行當中,「認為用這條例容易入罪,是態度不正確的。以前很多被告不敢上訴,大多會認罪,豈料是次遇上的被告會上訴。」

莫乃光認為,終審法院對協和小學泄漏試題案的判詞,有助防止律政司濫用「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作檢控。(資料圖片 / 吳鍾坤攝)

律政司、保安局拒交代拘捕案件分類

終審法院法官曾提到,該罪的立法原意,是針對電腦黑客製定,指侵入別人的電腦,並竄改或偷取資料,而非用以指控任何以電腦干犯的罪行。除偷拍試題外,律政司亦常用該條例控告偷拍行為,甚至以電腦發出不適當言論等。

莫乃光表示,日後警方針對不同案件需舉證更清楚,「有人擔心偷拍不能提告,但仍有有違公德的行為罪、遊蕩罪等,但檢控舉證或比以前複雜,需要當局考慮是否修例規範。」但他亦擔心政府利用機會,訂立過嚴法例,促請政府處理法律問題時需廣泛諮詢。

莫乃光又指,上屆立法會已動議辯論161條的無約束力議案,並要求政府提供歷年以此罪拘捕的案件分類數目,惟律政司及保安局不斷推來推去,至今仍未得到有關資料,難以令市民感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