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和發展黃金海岸 被指阻鄰近屋苑海景 官裁計劃毋須小業主同意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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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和集團黃氏家族旗下公司,於22年前本打算在屯門黃金海岸建三幢高層住宅,惟鄰近屋苑的小業主指該物業會阻擋他們的海景,發展商遂想改用鄰近遊艇會的土地發展,又遭城規會反對。發展商稱為發展這項目,政府早已收取他們4.3億的補地價及行政費用,但至今仍未能施工,因而向政府及小業主興訟。高等法院今(11日)頒下判辭,指無法定權力保障小業主能享受海景,裁定發展商的修改屋苑規劃,毋須得小業主同意。

原告為信和集團黃氏家族持有的Baynard Limited及其附屬公司Golden Organise Limited,在高等法院向律政司及兩名小業主代表興訴。(資料圖片)

原告為信和集團黃氏家族持有的Baynard Limited及其附屬公司Golden Organise Limited,被告為律政司及兩名小業主代表。法官亦同時裁定原告向政府所發兩封修改劃的信件有效。

政府20年前已批准建屋計劃

原告指公司於1996年10月及1997年2月獲政府批准在黃金海岸第二期剩餘空地,興建3幢高層住宅,總樓面面積達30萬方呎,而原訴當時向政府先後共支付逾4.3億元補地價的費用及行政費。不過,屋苑內的小業主卻投訴新發展令他們失去海景景觀、屋苑內的運動場、停車場及增加屋苑內人口密度等。

原告曾與小業主進行協商,並決定將建屋地點改往鄰近遊艇會的土地,但卻於1999年遭城規會反對。原告稱政府於17年前已向他們收取逾4.3億補地價及行政等費用。

官指小業主在發展範圍無業權

法官表示,本案爭議點在於有關修改屋苑規劃的信件是否有法律效力,而發展商在修改規劃時是否應獲小業主同意。法官直指,在本案作出有關投訴的小業主在發展範圍沒有業權,沒權力反對發展商修改涉案地點的規劃。

設施屬發展商所有

法官又遂一處理小業主的投訴,指小業主沒有法定權力保障必定能享受海景,而售樓書亦提到發展商有權在屋苑內作任何改動,小業主的業權不會因為失去海景景觀而改變,就運動場及停車場而言,法官指有關設施事實上屬於發展商。

法官要求雙方在14天內就此裁決向法庭提交陳辭,闡述各方要求法庭下達的命令。

案件編號:HCA407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