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晴邨色魔草叢企姦陌生女子 嘗試一小時未能勃起 認罪囚12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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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纍纍的中年漢,就非禮罪於2017年10月獲提早釋放,至去年6月13日懲教的監管令才完結後第3日,即在啟晴邨附近搶劫20歲女子,更把女子推入草叢大肆非禮,並企圖強姦,惟中年漢無法勃起,向事主自認性無能並借用潤唇膏充當潤滑劑,惟嘗試近一小時仍未成功。中年漢今(17日)在高等法院認搶劫及企圖強姦等罪名,報告指事主事後患創傷後遺症,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只因生事狀況才未成事,實與強姦分別不大,判入獄12年。

被告甘俊傑(黑布幪頭者)承認啟晴邨企圖強姦年輕女子,判囚12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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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因非禮12歲女童入獄

被告甘俊傑,45歲,承認搶劫、企圖強姦、盜竊共4罪。控方透露,被告有多項案底,包括企圖搶劫、搶劫、車內盜竊及非禮罪案底。被告在前年因非禮女童被判囚2年,2017年10月獲提早釋放,至去年6月13日懲教的監管令才完結,但3日後便發生本案。翻查資料,被告在2016年6月15日在深水埗,將一名正在上學途中的12歲女童拉至唐樓後樓梯,摸她胸部及腹部。

事主事後患上抑鬱症

法官判刑時,本案女事主因事件患上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影響其社交發展。法官續指,案例指出在僻靜街道對單身女子施暴及性侵是加刑因素,而被告行為與強姦分別不大,只因本身情況而不能成事,考慮到被告有前科、出獄後數月即犯案的因素,故判囚 12年。

騎著事主自認性無能

案情指,20歲的女事主於去年6月16日晚上約8時,離開啟晴邨住所前往巴士站期間,戴鴨舌帽及口罩的被告從後走向X,並以鎖匙指著X的頸部。被告繼而將X拖到附近的草叢,並將X摔到地上,要求X交出手機,但X求被告不要搶手機,因為內有亡父照片,被告騎在X身上捂著她的嘴巴,聲稱自己剛出獄,只想要錢,又表示自己性無能,無意對她做任何事。

手握事主頸令其無法呼吸

被告繼而逼X拿出錢,X將銀行卡交予被告及告訴被告密碼。被告及後開始摸X的腳,X著被告停止,被告卻著她閉嘴,不然會打暈她再繼續侵犯她,X受驚不敢作聲。被告接著侵犯X近1小時,包括大力揑她胸部、強吻她、舔她耳朵,及後又脫下自己及X褲子,以下體磨擦X下身,X曾反抗,但被告用手緊握X的頸,令她無法呼吸,以致X擔心安危,停止掙扎。

借潤唇膏作潤滑劑

被告繼續以陰莖摩擦X下體,但X留意到被告沒有勃起,被告無法插入陰道。被告繼而問X有沒有潤滑劑,因不想擦損大家任何一方,X表示只有潤唇膏,被告遂拿去潤唇膏,在X兩邊屁股塗上,摩擦X肛門半小時至射精。過程中,被告又稱之前因殺死與妻睡覺的男人而以誤殺罪入獄,不介意把X也殺了。

潛逃梅窩遭截查被捕

X事後立即致電朋友求助,及停用銀行卡,並於同晚報警。被告在逃期間又偷去同事的手提電話,警方終在梅窩發現被告一邊踏單車,一邊手推單車,截查被告身分時,被告直認偷了單車,警方再發現被告為通緝人士,在警誡下認打劫X,又稱劫去的銀行卡被提款機扣起,看到新聞得知警方正調查該案時離開住所及工作地點,在離開工作地點前亦偷去同事電話。

求情稱犯案時僅用鎖匙

辯方求情時承認,女事主X受辱時間長,事件的確對事主造成很大傷害,但被告當時只手持鎖匙威脅X,沒造成嚴重傷勢,望法庭考慮被告非用尖銳的攻擊性武器,而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及時認罪,亦毫無保留向調查人員交代一切。

案件編號:HCCC1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