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邨住戶漏報持有物業 家庭資產約947萬元 罰款5萬及收回公屋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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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居於葵涌邨的公屋住戶,於2018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未有申報持有一個本港住宅物業的一半業權,及加上銀行存款、投資及經營業務的資產,家庭總資產淨值約為947萬元。該名居民被控因明知作出虛假陳述,今日(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共被罰款5萬元及被房屋署收回公屋單位。

葵涌邨住戶漏報持有物業,被罰款5萬元及收回公屋。(資料圖片)

擁住宅物業一半業權

涉案的葵涌邨的公屋居民,在2018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而其家庭資產上限為224萬元。其後經調查後發現,該名居民於案發時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的一半業權,再加上銀行存款、投資以及經營業務的資產,家庭總資產淨值約為947萬元。他被控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

過往曾有公屋居民因作虛假陳述被判監禁。(資料圖片)

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涉案居民於今日被判罪名成立,2項控罪合共被判罰款5萬元。此外,房屋署亦已向被告一家發出「遷出通知書」,以收回有關的公屋單位。房屋署發言人稱 ,如未有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住户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同樣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

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據2016年12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