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新訂誘識兒童罪 張達明:防範戀童癖網上尋找兒童性侵目標

撰文:陳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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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今(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共70項建議。其中就《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小組建議訂立一系列性罪行,包括倡立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以保護兒童,新訂行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以保護兒童,防止戀童癖者藉手機或互聯網,包括通訊應用程式如WhatsApp、WeChat等,以通訊來進行誘識,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現時香港無刑事法例針對誘識兒童的行為,故倡立此罪行是「防範於未然」,惟不希望矯枉過正,執法機構須考慮相關行為是否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共70項建議。(張美華攝)

小組就倡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方面,內容參照英格蘭及紐西蘭條文,建議意圖與兒童會面而安排出行亦可構成目的誘識兒童;亦建議被控人在罪行發生時,並非合理地相信有關兒童為16歲或以上,應屬罪行構成部分。

另外,小組亦建議在香港同意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不論性別及性傾向。同時建議新訂涉及精神缺損的罪行,適用於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士,而其精神紊亂或弱智的性質或程度令其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受性剝削。

小組委員張達明(右二)指,「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需小心處理,參考海外情況,被控人及相關兒童有交往超過兩次,且須證明被控人得悉兒童低於16歲。(張美華攝)

小組委員張達明指,現時互聯網發達,不論任何國家均有戀童癖者製造機會認識少年人,以爭取信任達致法例不容許的罪行。故新訂的「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能夠讓警方盡早介入、調查、進行拘捕甚至是檢控。惟張達明又指,此罪行需小心處理,參考海外情況,被控人及相關兒童有交往超過兩次,且須證明被控人得悉兒童低於16歲。而檢控時會評估其目的屬正常交往或是該人想誘識兒童以圖進一步存性侵化行為。

至於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之間經同意下進行涉及性行為將繼續維持刑事罪行,張達明表示,將視乎情況屬雙方之間是青少年雙戀,抑或是存性剝削、不自願行為,倘是雙方同意情況下,警方就此有檢控酌情權。張達明亦補充,料相關刑罰判刑將於明年作出諮詢。